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1-03 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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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3 11:25
立案审查过程中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违规违法方式收集证据。司法机关对犯罪案件或民事纠纷审查后,决定列为诉讼案件进行侦查或审理的诉讼活动,是诉讼活动的开始阶段。一般包含刑事案件立案、行政诉讼案件立案及民事诉讼立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立案必须具备两个条件:有犯罪事实存在。该犯罪事实依法需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有犯罪事实,但法律规定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不能立案。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不能立案;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宣告无罪。
扩展资料: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如果不举证或举证未被采信,就可能面对不利于己的裁判。收集证据时要注意收集或提供主体不合法,如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作证人提供证言,即不符合法律对于证据收集、提供主体的规定。
取证程序不合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如以暴力、威胁、欺骗、引诱、收买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立案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法院网-收集证据要注意什么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3 11:27
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方式收集证据,严禁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被调查人和涉案人员。
根据《监察法》
第四十条 监察机关对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进行调查,收集被调查人有无违法犯罪以及情节轻重的证据,查明违法犯罪事实,形成相互印证、完整稳定的证据链。
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方式收集证据,严禁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被调查人和涉案人员。
扩展资料
根据《监察法》
第四十一条 调查人员采取讯问、询问、留置、搜查、调取、查封、扣押、勘验检查等调查措施,均应当依照规定出示证件,出具书面通知,由二人以上进行,形成笔录、报告等书面材料,并由相关人员签名、盖章。
调查人员进行讯问以及搜查、查封、扣押等重要取证工作,应当对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留存备查。
参考资料来源:共产党员网-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