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1小时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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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小时前
老人去世后,其没有配偶也没有亲生子女,只有一个包养的女儿,此外还有一个兄弟,但是兄弟先于老人去世,那么养女和侄子谁享有继承权呢?
网友咨询:
老人没有了,抱养的女儿和亲侄子,谁最有继承权?
广东五羊律师事务所廖伟坚律师解答:
如果与养女建立了收养关系的,应当由养女继承。如果与养女未建立收养关系的,且没有其他亲人,即没有第一顺位继承人的,侄子可以代位继承。
1、与养女建立收养关系的,养女享有继承权。
如果老人与养女建立了有效的收养关系,符合收养规定,办理了收养登记的,养女是遗产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如果没有配偶或者父母的,养女对其遗产享有完全继承权,侄子不享有继承权。
2、与养女未建立收养关系,且没有第一顺位继承人的,侄子享有继承权。
如果老人与养女并未建立有效的收养关系,没有办理收养登记,养女不属于继承法中的养子女,因此不享有继承权。如果老人没有第一继承人的,且没有老人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的,侄子可以代位继承老人的财产。
3、存在老人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的,其具有继承权。
如果老人亲生子女先与老人死亡,但是其子女具有直系晚辈血亲的,则该直系晚辈血亲享有继承权,继承其子女本该享有的份额。如果与养女办理收养的登记的,与养女同为第一顺位继承老人遗产。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 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 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廖伟坚律师解析:
所谓事实收养,是指未办理一定的法律手续,而具有收养的实质内容所形成的收养关系,事实收养时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大量存在于现实生活当中。收养法不承认事实收养为合法有效的收养。享有收养子女的,应当办理收养登记。
廖伟坚律师执业十年,专注于刑事辩护、民事诉讼代理以及公司法律顾问,致力为当事人争取实现个案价值的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