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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章详细阐述了城乡规划的制定流程和内容。条例共分七条,规定了规划的分类与期限、审批权限与备案要求、规划编制的主体与内容等关键要素。条例强调规划的系统性和层次性,明确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范围与期限,确立了省、市、县各级*在规划制定中的责任与权限。
省*负责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编制,并报*审批;市*编制市域城镇体系规划,报省*审批;县*编制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并报设区的市*审批,同时备案至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跨行政区域的城镇密集地区规划审批权限和备案流程也有所不同。
城市、镇的总体规划需在市*或省*审批,其中省*所在地市及*确定的市需经省*审查后报*审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规划则需分别报省、设区的市*审批。城镇体系规划的期限一般为20年,城市、镇总体规划的期限亦为20年。
条例还规定,需要编制规划的村庄应编制村庄规划,且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或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不再单独编制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主体也有所区分,市、县*所在地镇由市或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其他镇则由镇*组织。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规划被纳入条例范畴,要求保持和延续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由省*公布,市级、县级则由同级*公布。
专项规划由县级以上*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组织编制,经同级*审批后纳入城乡规划,并报城镇体系规划、总体规划审批机关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县级以上*有关部门需提供编制城乡规划所需的基础资料,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则负责城镇勘测工作。
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包括区域城镇化战略与目标、功能定位、规模与布局、产业空间布局、基础设施与资源保护、空间管制措施等。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风景名胜区、湿地、水源保护区等控制开发的地域和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布局作为强制性内容。
城市、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包括规划区范围、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与绿化用地、资源与生态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预防和减轻灾害等。
乡规划应包括乡域内的村庄发展布局、农村设施与建设用地布局、空间管制措施等内容。控制性详细规划则需明确规划地块的土地用途、建筑指标、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等强制性内容。涉及历史文化遗产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还应包括保护指标、保护区界线等。
条例规定,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或县镇总体规划在审批前需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镇、乡*组织编制的规划需先经镇、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村庄规划需经村民会议或代表会议讨论同意。规划编制前,组织编制机关需通过公告、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公开规划草案并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公告时间不少于30日。
规划批准前,审批机关应组织专家和相关部门审查。批准的规划需在专门场所公布,并按照国家和山西省的规定送交同级城乡建设档案机构存档。
《山西省城乡规划条例》已由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09年11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1991年9月19日制定、1997年12月4日修正的《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