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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主要聚焦于城乡规划的实施,旨在通过一系列规定促进山西省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第一章第一节一般规定中,明确了县级以上*应遵循城镇体系规划,推进城镇化进程。同时强调区域基础设施建设需与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镇总体规划相协调。第二条则细化了城镇建设优先安排的重点领域,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并对工矿型城镇建设、乡和村庄建设提出具体要求。
第二章进一步阐述了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和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的具体流程与要求。通过参与前期可行性论证、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提交相关材料等步骤,确保项目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同时,对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申请与核发,强调了材料提交、条件审核以及对规划条件的严格遵守。
第三章第三条至第四十条详细规定了项目在不同阶段的规划许可程序,包括土地使用、基础设施建设、公共设施建设等方面,并对建设单位或个人的义务、*部门的职责、变更规划条件的程序以及建设工程竣工后的规划条件核实等进行了明确要求。第四章则对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特殊规定进行了说明。
第五章第四十七条至第四十九条涉及建设过程中的规划变更与竣工验收。提出建设单位或个人须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时需遵循特定程序,包括提出变更申请、公示与听证等环节。同时,强调了竣工后的规划条件核实与验收的重要性,以及在未取得相关认可证前,不得进行竣工验收和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最后,规定了建设单位或个人在申请规划条件核实前的准备事项,包括拆除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并清理场地。
《山西省城乡规划条例》已由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09年11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1991年9月19日制定、1997年12月4日修正的《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