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1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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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4 20:02
成员国需确保所有关于卫生和植物检疫措施实施的检查程序遵循以下原则:
1. 以公正、及时的方式进行,对进口产品与本国产品同等对待,确保申请人在申请过程中得到明确的标准处理流程指导。在收到申请后,主管机构需迅速审核文件完整性,并及时通知申请人任何遗漏。即使在申请不完整的情况下,如申请人请求,程序应继续进行。
2. 信息仅限于必要的控制、检验和认可程序,涉及添加剂使用和污染物限量的范围。进口产品信息的保密性应与国内产品一致,保护商业利益。
3. 控制、检验和认可要求对单个产品样本应合理且必要,进口产品的手续费需公平且不超过服务成本,确保设施标准与国内产品相同,减少各方不便。
4. 在产品规格变化后,改进的程序仅限于确认产品仍符合规定的必要范围。同时,对程序运行投诉应进行审查,并在合理时采取补救措施。
5. 如果进口国实行食品添加剂批准制度或污染物限量规定,应考虑使用国际标准作为市场准入依据,直至最终裁决。
6. 对于生产阶段的控制措施,境内生产国应提供支持,协助控制机构的运作。
协议强调,所有这些措施都不得妨碍成员国进行合理的检验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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