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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天考试了。求求求!!自考12年春法律基础与思想道德修养答案最有可能的问答题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07 1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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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05 11:50

1.2000年3月,美国甲公司与中国乙公司签订了排他许可合同,允许乙公司于未来五年内在中国使用其技术生产某种高级芯片,如有争议交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北京仲裁解决。2003年4月,因发现中国市场巨大,甲公司在中国投资设厂,使用相同技术生产同类芯片。2004年5月,甲公司因战略调整,将其在华工厂设备卖给丙公司,并允许丙公司使用相同技术生产芯片。
(1)什么是排他许可合同?答:排他许可合同是指在一定的地域和期限内,受方对受让的技术享有排他的使用权,供方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在该地域再将该项技术许可任何第三方使用,但供方仍然有权利在该地域内使用该项技术制造和销售相关产品。(2)设该技术为自由进出*术,如果乙公司未将该技术合同在中国主管部门登记,该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答:有效。(1分)因为在我国,自由进出口的技术贸易合同自依法成立时生效,不以登记为合同生效的条件。登记仅是*对技术进口或出口活动进行管理的一项措施。(3)2003年4月甲公司在中国使用相同技术生产同类芯片是否合法?为什么?答:合法。(1分)因为甲公司与乙公司的合同为排他许可合同,这意味着合同只是排除甲公司再许可任何第三方在中国境内于规定期限内使用该技术,甲公司仍有权在中国使用该技术。(4)2004年5月甲公司能否再行许可丙公司在中国使用相同技术生产芯片?为什么?:甲公司不可以再许可丙公司在中国使用同类技术。(1分)因为甲公司与乙公司的合同为排他性许可合同,这意味着甲公司承诺五年内不再将技术许可给任何第三人在中国使用,甲公司许可丙公司使用时未超过五年。(5)如果甲公司和乙公司仅约定了仲裁机构和地点,而未约定应适用的法律,应如何解决这个问题?答:在当事人未规定适用于其争议的实体法时,由仲裁庭选择应适用的实体法,(1分)仲裁庭可能通过有关国家的冲突法规则或各国普遍接受的冲突法规则决定应适用的实体法。(6)如果因丙公司使用甲公司许可的技术而给乙公司造成了严重损害,乙公司应该向谁请求赔偿?为什么? 答:乙公司应向甲公司请求赔偿。因为甲公司对乙公司违约导致丙31.简述国际商务惯例的特点。
答:(1)它的确立,并非基于国家的立法或国家间的缔约;
(2)它对于特定当事人具有的法律上的约束力来源于当事人各方的共同协议和自愿选择。
(3)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对于某一项现成的国际商务惯例,只要各方合意议定,就既可以全盘采用,也可能有所增删。
(4)国际商务惯例对于特定当事人的约束力,往往必须借助于国家的主权或其他强制权。
32.简述对有约必守原则的*。
(1)合同或条约必须是合法、有效的。
(2)合同或条约往往受"情势变迁"的制约。
33.简述国际*在处理国际经济争端方面的职能存在的局限性。
(1)国际*的诉讼当事人限于国家。
(2)由于国际*不是凌驾于国家之上的司法机关,其管辖需以争端当事国的自愿、协定或声明为前提。
34.试述管制国际逃税和避税的国内法措施及防止国际逃税和避税的国际合作。
(一)管制国际逃税和避税的国内法措施:包括一般法律措施和特别法律措施。
(1)一般法律措施主要包括:加强国际税务申报制度,强化对*交易活动的税务审查,实行评估所得或核定利润方式征税等。
(2)特别法律措施包括:
①防止*联属企业利用转移定价逃避税的法律措施。
各国在其转移定价税制中一般采用正常交易原则对关联企业之间的收入收费分配进行相应的调整。
②防止利用避税港进行国际避税的法律措施。
A、通过法律禁止纳税人在避税港设立基地公司; B、禁止非正常的利润转移;
C、取消境内股东在基地公司的未分配股息所得的延期纳税待遇,以打击纳税人在避税港设立基地公司积累利润的积极性。
③防止资本弱化的法律措施。
一些国家通过特别的税收立法和税务征管规定,或者运用正常交易原则,*股东对公司的过多贷款融资安排,或者将以贷款融资掩盖股份融资情况下公司副给贷款股东的利息视为股息,禁止从公司应税所得列支扣除。在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的比率必须遵守相关管理规定;税务机关可根据税法上有关关联企业业务往来的税收规定,运用正常交易原则,对关联企业间的弱化投资安排进行必要调整,并据以征税。
(二)防止国际逃税和避税的国际合作
(1)建立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制度。一般分为例行的交换、经请求的特别交换、一方主动交换。近年有些国家还约定,对*纳税人在彼此境内的活动进行同时税务检查,或允许对方的税务代表入境进行税务检查等。
(2)在双重征税协定中增设反套用协定条款。各国税收协定中的反套用协定措施主要是确定判断不使用协定待遇的传输公司的标准和方法,这些标准和方法有:
1、透视法,即判断一个公司是否适用协定优惠待遇,不再仅根据该公司是否缔约国居民,还要进一步分析控制或拥有该公司的股东是否也是缔约国居民;
2、排除法,即在税收协定中规定的优惠,不适用缔约国一方某些享受免税或低税待遇的公司;
3、渠道法,是防止第三国居民利用踏脚石式传输公司套用税收协定,即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第三国居民的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不得超过其总收入的一定比例,超过限定比例的的居民公司不能享受协定的优惠待遇;
4、征税法,即在税收协定中规定,纳税人享受协定对某些种类所得的减免税优惠,必须以这类所得在纳税人的居住国被征税为前提条件。
(3)在税款征收方面的相互协助。主要包括一国的税务机关接受另一国税务机关的委托,代为执行某些征税行为。经合组织于2003年公布修订后的税收协定范本在第27条专门规定了税款征收方面的行政协助制度。另外,经合组织理事会于1988年1月通过了《关于税务行政协助的协定》,于斯特拉斯堡开放供成员国签字,规定了有关文书送达和税款征收的国际合作内容。
35.如何评价《建立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简称《汉城公约》)所确立的MIGA机制。
1. 简述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主要内容。
答:(1)外国投资范围(或答“投资”定义也对); (2)外资准入; (3)外资待遇; (4)外资利润汇出;
(5)缔约方的代位权(或答“代位”也对); (6)征收的条件及补偿标准; (7)投资争端的解决。
2. 简述GATS法律体系的构成。
答:(1)GATS的正文; (2)GATS的附件; (3)各成员关于市场准入及国民待遇承诺表;
(4)*会议决议及谅解。
3. 简述东道国对*银行准入的法律管制。
答:各国对*银行实行不同程度的法律管制。准入管制主要有四个方面:
(1)对进入形式的*,如子行、分行、代表处等;
(2)对进入条件的*,如资信要求、审慎条件要求、资本金要求等;
(3)对进入实行对等原则,以该外国准许本国银行进入为前提条件;
(4)对进入的公共利益保留,*银行的进入必须符合本国的公共利益。
二、论述题 (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
1.如何理解国际技术许可合同中的*性条款?
答:当*性商业惯例或*性贸易做法被具体地订入国际技术许可合同,有关条款就被称为*性条款。
(1)关于哪些约定属于*性条款,各国立法不同。实践中主要体现为下列行为或条款:
①搭售条款;②*竞争条款;③*技术产品的生产或销售;④*合同期限;
⑤不合理地*被许可方在合同期满后继续使用许可技术; ⑥*被许可方改进或发展许可技术;
⑦*被许可方的商标使用以及广告宣传等商业行为; ⑧*被许可方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
⑨*被许可方使用技术的技术人员范围及技术使用范围;
⑩*被许可方就许可技术的有效性提出异议。
(2)国际技术许可活动中出现的*性做法一般体现为:技术的供方依据其拥有的技术专有之垄断地位,对技术受方的相关经营活动实施不合理的*。
(3)其目的在于*对方的技术或市场竞争力以维护其技术或市场竞争优势,或带动其他商业的销售或过时技术的出口。
(4)其实质性后果是导致对自由贸易的*。
2.试述协调*营业所得征税权冲突的“常设机构原则”。
答:(1)常设机构原则的概念:指双重征税协定的缔约国一方居民经营的企业取得的营业利润,应仅在该国征税,但该企业通过设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所获得的营业利润除外。
(2)常设机构原则的作用:将*营业所得来源地国的征税权限定在设有常设机构的条件下和局限在常设机构的利润范围内。
(3)常设机构原则的例外:不适用于对从事国际海运和航空运输企业营业利润的征税,这些通常由企业居住国独占征税。
(4)常设机构的概念和范围:企业进行其全部或部分营业的固定场所。一国企业在另一国承包建筑安装工程也构成常设机构。未通过固定场所但通过营业代理人开展业务,仍可能构成常设机构。
(5)可归属于常设机构的利润范围的确定:采用了“引力原则”和“有实际联系原则”。
(6)应税所得额的核定:采用“独立企业原则”和“费用扣除与合理分摊原则”。
1.2004年5月8日,一中国公司与一韩国公司签订合同订购电子部件5万套,FCA(韩国某港口)价格条件,2004年11月7日~9日交货,合同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若发生合同争议,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后由于此类电子产品价格下跌,同年6月20日,中国公司与韩国公司将订货变更为4万套,产品价格不变。2004年11月8日,韩国公司将货物交给中国公司指定的承运人。11月25日,中国公司收到货物,发现韩国公司所交货物仍然是5万套。
(1)FCA的中文名称是什么?本案中,货物风险何时由韩国公司转移给中国公司?为什么?
答: FCA“货交承运人”。风险自韩国公司将该物交付承运人时转移到中国公司。因为在FCA价格条件下,自卖方根据规定交货时,由买方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
(2)中国公司11月25日才收到货物,能否以韩国公司未按期交货为由追究其违约责任?为什么?
答:不能。因FCA价格条件下,合同规定的交货期是卖方将货物交付给承运人的日期,而非买方实际收到货物的日期。
(3)中国公司能否按市场价收取多交的1万套电子部件?为什么?
答:不能。若收取多交货物须按合同价格支付价款。
(4)若其中有1.5万套产品不合格,中国公司想向韩国公司退换不合格产品,则在实际退回韩国公司前,中国公司应该对该部分产品采取何种措施?有关费用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答:应采取货物保全措施(答“寄存”也对)。根据《公约》规定,若买方打算退货,则有义务保全货物,因采取保全措施而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卖方承担。
(5)若双方纠纷经仲裁后,韩国公司拒不执行已生效的仲裁裁决,中国公司如何使裁决在韩国得到执行?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中国公司可以请求韩国*承认并强制执行中国仲裁机构的裁决,有关法律依据是《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答《纽约公约》也对)。
31.简述国家经济主权原则的主要内容。P84
答:国家经济主权原则的主要内容大体可归纳为一下五个基本方面:
(1)各国对本国内部以及本国涉外的一切经济事务,享有完全、充分的独立自主权利,不受任何外来干涉(总体现)
(2)各国对境内一切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
(3)各国对境内的外国投资以及*公司的活动享有管理监督权
(4)各国对境内的外国资产有权收归国有或征用
(5)各国对世界性贸易大政享有平等的参与权和决策权
32.简述TRIPs协议的主要特点。
答:(1)它采纳了国际贸易中通行的“最惠国待遇”原则,同时又规定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国民待遇”原则。
(2)它规定了较高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
(3)它特别规定了保护知识产权的措施,包括成员方有义务根据国内法提供必要的程序与补救,还规定了边境措施制度等。
(4)它规定了不同发展水平的国家实施Trips的不同时间表。
33.简述国际重复征税产生的原因。P579
答:国际重复征税的产生,是有关国家所主张的税收管辖权在纳税人的*所得或财产价值上发生重叠冲突的结果。这种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主要有以下三种:
(1)居民税收管辖权与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
(2)居民税收管辖权与居民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
(3)两个国家的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
四、论述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
34.论国际技术贸易和国际货物贸易的区别。
答:(1)国际技术贸易的标的是无形的技术知识和经验使用权。国际技术贸易的标的往往是某种特定的、无形的技术知识和经验使用权。而国际货物贸易的标的则是买卖的货物,一般具有一定体积,占有一定空间,人们可以直接用感官感受它们的存在。
(2)国际技术贸易的技术受让方所取得的只是技术知识的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在一项技术被转让之后,技术受让方、技术所有人均有权使用该技术,而其他人也有可能使用此技术。因此,在国际技术转让中,除非双方约定一次性买断或卖断技术,受让方一般只能在约定的范围内享有技术的使用权,而无权将此项技术擅自转让或赠送给任何第三方。对于国际货物贸易而言,货物一旦被转让,原所有人便失去了所有权,而受让方则享有该产品的所有权,他可以自由处理该产品,包括使用、转售、赠送或出租该产品。
(3)国际技术贸易是一种长期的交易,而且交易的过程很复杂。国际技术贸易的交易过程复杂,一般而言,技术转让贸易的有效期在3-5年左右,甚至更长。而在国际货物贸易中,卖方只要按照合同在规定的期限和方式交付货物和收取货款,而买方只要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方式收取货物和交付货款,合同即告履行完毕,这个过程较短。
(4)国际技术贸易与国际货物贸易适用的法律不同。许多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都制定有有关法律和行*规加强对国际技术贸易的管理。国际技术贸易除了适用民法、合同法的规定之外,还应该遵守工业产权法,技术转让法等有关规定,以及该国参加或缔结的有关国际技术贸易的双边条约或多边条约的有关规定。而国家货物贸易则主要适用民法、合同法、买卖法(或外贸法),该国参加或缔结的有关国际货物贸易的双边或多边条约的有关规定,以及在国际货物贸易领域的大量的惯例。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05 11:50

1.2000年3月,美国甲公司与中国乙公司签订了排他许可合同,允许乙公司于未来五年内在中国使用其技术生产某种高级芯片,如有争议交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北京仲裁解决。2003年4月,因发现中国市场巨大,甲公司在中国投资设厂,使用相同技术生产同类芯片。2004年5月,甲公司因战略调整,将其在华工厂设备卖给丙公司,并允许丙公司使用相同技术生产芯片。
(1)什么是排他许可合同?答:排他许可合同是指在一定的地域和期限内,受方对受让的技术享有排他的使用权,供方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在该地域再将该项技术许可任何第三方使用,但供方仍然有权利在该地域内使用该项技术制造和销售相关产品。(2)设该技术为自由进出*术,如果乙公司未将该技术合同在中国主管部门登记,该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答:有效。(1分)因为在我国,自由进出口的技术贸易合同自依法成立时生效,不以登记为合同生效的条件。登记仅是*对技术进口或出口活动进行管理的一项措施。(3)2003年4月甲公司在中国使用相同技术生产同类芯片是否合法?为什么?答:合法。(1分)因为甲公司与乙公司的合同为排他许可合同,这意味着合同只是排除甲公司再许可任何第三方在中国境内于规定期限内使用该技术,甲公司仍有权在中国使用该技术。(4)2004年5月甲公司能否再行许可丙公司在中国使用相同技术生产芯片?为什么?:甲公司不可以再许可丙公司在中国使用同类技术。(1分)因为甲公司与乙公司的合同为排他性许可合同,这意味着甲公司承诺五年内不再将技术许可给任何第三人在中国使用,甲公司许可丙公司使用时未超过五年。(5)如果甲公司和乙公司仅约定了仲裁机构和地点,而未约定应适用的法律,应如何解决这个问题?答:在当事人未规定适用于其争议的实体法时,由仲裁庭选择应适用的实体法,(1分)仲裁庭可能通过有关国家的冲突法规则或各国普遍接受的冲突法规则决定应适用的实体法。(6)如果因丙公司使用甲公司许可的技术而给乙公司造成了严重损害,乙公司应该向谁请求赔偿?为什么? 答:乙公司应向甲公司请求赔偿。因为甲公司对乙公司违约导致丙31.简述国际商务惯例的特点。
答:(1)它的确立,并非基于国家的立法或国家间的缔约;
(2)它对于特定当事人具有的法律上的约束力来源于当事人各方的共同协议和自愿选择。
(3)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对于某一项现成的国际商务惯例,只要各方合意议定,就既可以全盘采用,也可能有所增删。
(4)国际商务惯例对于特定当事人的约束力,往往必须借助于国家的主权或其他强制权。
32.简述对有约必守原则的*。
(1)合同或条约必须是合法、有效的。
(2)合同或条约往往受"情势变迁"的制约。
33.简述国际*在处理国际经济争端方面的职能存在的局限性。
(1)国际*的诉讼当事人限于国家。
(2)由于国际*不是凌驾于国家之上的司法机关,其管辖需以争端当事国的自愿、协定或声明为前提。
34.试述管制国际逃税和避税的国内法措施及防止国际逃税和避税的国际合作。
(一)管制国际逃税和避税的国内法措施:包括一般法律措施和特别法律措施。
(1)一般法律措施主要包括:加强国际税务申报制度,强化对*交易活动的税务审查,实行评估所得或核定利润方式征税等。
(2)特别法律措施包括:
①防止*联属企业利用转移定价逃避税的法律措施。
各国在其转移定价税制中一般采用正常交易原则对关联企业之间的收入收费分配进行相应的调整。
②防止利用避税港进行国际避税的法律措施。
A、通过法律禁止纳税人在避税港设立基地公司; B、禁止非正常的利润转移;
C、取消境内股东在基地公司的未分配股息所得的延期纳税待遇,以打击纳税人在避税港设立基地公司积累利润的积极性。
③防止资本弱化的法律措施。
一些国家通过特别的税收立法和税务征管规定,或者运用正常交易原则,*股东对公司的过多贷款融资安排,或者将以贷款融资掩盖股份融资情况下公司副给贷款股东的利息视为股息,禁止从公司应税所得列支扣除。在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的比率必须遵守相关管理规定;税务机关可根据税法上有关关联企业业务往来的税收规定,运用正常交易原则,对关联企业间的弱化投资安排进行必要调整,并据以征税。
(二)防止国际逃税和避税的国际合作
(1)建立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制度。一般分为例行的交换、经请求的特别交换、一方主动交换。近年有些国家还约定,对*纳税人在彼此境内的活动进行同时税务检查,或允许对方的税务代表入境进行税务检查等。
(2)在双重征税协定中增设反套用协定条款。各国税收协定中的反套用协定措施主要是确定判断不使用协定待遇的传输公司的标准和方法,这些标准和方法有:
1、透视法,即判断一个公司是否适用协定优惠待遇,不再仅根据该公司是否缔约国居民,还要进一步分析控制或拥有该公司的股东是否也是缔约国居民;
2、排除法,即在税收协定中规定的优惠,不适用缔约国一方某些享受免税或低税待遇的公司;
3、渠道法,是防止第三国居民利用踏脚石式传输公司套用税收协定,即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第三国居民的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不得超过其总收入的一定比例,超过限定比例的的居民公司不能享受协定的优惠待遇;
4、征税法,即在税收协定中规定,纳税人享受协定对某些种类所得的减免税优惠,必须以这类所得在纳税人的居住国被征税为前提条件。
(3)在税款征收方面的相互协助。主要包括一国的税务机关接受另一国税务机关的委托,代为执行某些征税行为。经合组织于2003年公布修订后的税收协定范本在第27条专门规定了税款征收方面的行政协助制度。另外,经合组织理事会于1988年1月通过了《关于税务行政协助的协定》,于斯特拉斯堡开放供成员国签字,规定了有关文书送达和税款征收的国际合作内容。
35.如何评价《建立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简称《汉城公约》)所确立的MIGA机制。
1. 简述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主要内容。
答:(1)外国投资范围(或答“投资”定义也对); (2)外资准入; (3)外资待遇; (4)外资利润汇出;
(5)缔约方的代位权(或答“代位”也对); (6)征收的条件及补偿标准; (7)投资争端的解决。
2. 简述GATS法律体系的构成。
答:(1)GATS的正文; (2)GATS的附件; (3)各成员关于市场准入及国民待遇承诺表;
(4)*会议决议及谅解。
3. 简述东道国对*银行准入的法律管制。
答:各国对*银行实行不同程度的法律管制。准入管制主要有四个方面:
(1)对进入形式的*,如子行、分行、代表处等;
(2)对进入条件的*,如资信要求、审慎条件要求、资本金要求等;
(3)对进入实行对等原则,以该外国准许本国银行进入为前提条件;
(4)对进入的公共利益保留,*银行的进入必须符合本国的公共利益。
二、论述题 (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
1.如何理解国际技术许可合同中的*性条款?
答:当*性商业惯例或*性贸易做法被具体地订入国际技术许可合同,有关条款就被称为*性条款。
(1)关于哪些约定属于*性条款,各国立法不同。实践中主要体现为下列行为或条款:
①搭售条款;②*竞争条款;③*技术产品的生产或销售;④*合同期限;
⑤不合理地*被许可方在合同期满后继续使用许可技术; ⑥*被许可方改进或发展许可技术;
⑦*被许可方的商标使用以及广告宣传等商业行为; ⑧*被许可方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
⑨*被许可方使用技术的技术人员范围及技术使用范围;
⑩*被许可方就许可技术的有效性提出异议。
(2)国际技术许可活动中出现的*性做法一般体现为:技术的供方依据其拥有的技术专有之垄断地位,对技术受方的相关经营活动实施不合理的*。
(3)其目的在于*对方的技术或市场竞争力以维护其技术或市场竞争优势,或带动其他商业的销售或过时技术的出口。
(4)其实质性后果是导致对自由贸易的*。
2.试述协调*营业所得征税权冲突的“常设机构原则”。
答:(1)常设机构原则的概念:指双重征税协定的缔约国一方居民经营的企业取得的营业利润,应仅在该国征税,但该企业通过设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所获得的营业利润除外。
(2)常设机构原则的作用:将*营业所得来源地国的征税权限定在设有常设机构的条件下和局限在常设机构的利润范围内。
(3)常设机构原则的例外:不适用于对从事国际海运和航空运输企业营业利润的征税,这些通常由企业居住国独占征税。
(4)常设机构的概念和范围:企业进行其全部或部分营业的固定场所。一国企业在另一国承包建筑安装工程也构成常设机构。未通过固定场所但通过营业代理人开展业务,仍可能构成常设机构。
(5)可归属于常设机构的利润范围的确定:采用了“引力原则”和“有实际联系原则”。
(6)应税所得额的核定:采用“独立企业原则”和“费用扣除与合理分摊原则”。
1.2004年5月8日,一中国公司与一韩国公司签订合同订购电子部件5万套,FCA(韩国某港口)价格条件,2004年11月7日~9日交货,合同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若发生合同争议,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后由于此类电子产品价格下跌,同年6月20日,中国公司与韩国公司将订货变更为4万套,产品价格不变。2004年11月8日,韩国公司将货物交给中国公司指定的承运人。11月25日,中国公司收到货物,发现韩国公司所交货物仍然是5万套。
(1)FCA的中文名称是什么?本案中,货物风险何时由韩国公司转移给中国公司?为什么?
答: FCA“货交承运人”。风险自韩国公司将该物交付承运人时转移到中国公司。因为在FCA价格条件下,自卖方根据规定交货时,由买方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
(2)中国公司11月25日才收到货物,能否以韩国公司未按期交货为由追究其违约责任?为什么?
答:不能。因FCA价格条件下,合同规定的交货期是卖方将货物交付给承运人的日期,而非买方实际收到货物的日期。
(3)中国公司能否按市场价收取多交的1万套电子部件?为什么?
答:不能。若收取多交货物须按合同价格支付价款。
(4)若其中有1.5万套产品不合格,中国公司想向韩国公司退换不合格产品,则在实际退回韩国公司前,中国公司应该对该部分产品采取何种措施?有关费用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答:应采取货物保全措施(答“寄存”也对)。根据《公约》规定,若买方打算退货,则有义务保全货物,因采取保全措施而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卖方承担。
(5)若双方纠纷经仲裁后,韩国公司拒不执行已生效的仲裁裁决,中国公司如何使裁决在韩国得到执行?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中国公司可以请求韩国*承认并强制执行中国仲裁机构的裁决,有关法律依据是《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答《纽约公约》也对)。
31.简述国家经济主权原则的主要内容。P84
答:国家经济主权原则的主要内容大体可归纳为一下五个基本方面:
(1)各国对本国内部以及本国涉外的一切经济事务,享有完全、充分的独立自主权利,不受任何外来干涉(总体现)
(2)各国对境内一切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
(3)各国对境内的外国投资以及*公司的活动享有管理监督权
(4)各国对境内的外国资产有权收归国有或征用
(5)各国对世界性贸易大政享有平等的参与权和决策权
32.简述TRIPs协议的主要特点。
答:(1)它采纳了国际贸易中通行的“最惠国待遇”原则,同时又规定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国民待遇”原则。
(2)它规定了较高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
(3)它特别规定了保护知识产权的措施,包括成员方有义务根据国内法提供必要的程序与补救,还规定了边境措施制度等。
(4)它规定了不同发展水平的国家实施Trips的不同时间表。
33.简述国际重复征税产生的原因。P579
答:国际重复征税的产生,是有关国家所主张的税收管辖权在纳税人的*所得或财产价值上发生重叠冲突的结果。这种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主要有以下三种:
(1)居民税收管辖权与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
(2)居民税收管辖权与居民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
(3)两个国家的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
四、论述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
34.论国际技术贸易和国际货物贸易的区别。
答:(1)国际技术贸易的标的是无形的技术知识和经验使用权。国际技术贸易的标的往往是某种特定的、无形的技术知识和经验使用权。而国际货物贸易的标的则是买卖的货物,一般具有一定体积,占有一定空间,人们可以直接用感官感受它们的存在。
(2)国际技术贸易的技术受让方所取得的只是技术知识的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在一项技术被转让之后,技术受让方、技术所有人均有权使用该技术,而其他人也有可能使用此技术。因此,在国际技术转让中,除非双方约定一次性买断或卖断技术,受让方一般只能在约定的范围内享有技术的使用权,而无权将此项技术擅自转让或赠送给任何第三方。对于国际货物贸易而言,货物一旦被转让,原所有人便失去了所有权,而受让方则享有该产品的所有权,他可以自由处理该产品,包括使用、转售、赠送或出租该产品。
(3)国际技术贸易是一种长期的交易,而且交易的过程很复杂。国际技术贸易的交易过程复杂,一般而言,技术转让贸易的有效期在3-5年左右,甚至更长。而在国际货物贸易中,卖方只要按照合同在规定的期限和方式交付货物和收取货款,而买方只要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方式收取货物和交付货款,合同即告履行完毕,这个过程较短。
(4)国际技术贸易与国际货物贸易适用的法律不同。许多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都制定有有关法律和行*规加强对国际技术贸易的管理。国际技术贸易除了适用民法、合同法的规定之外,还应该遵守工业产权法,技术转让法等有关规定,以及该国参加或缔结的有关国际技术贸易的双边条约或多边条约的有关规定。而国家货物贸易则主要适用民法、合同法、买卖法(或外贸法),该国参加或缔结的有关国际货物贸易的双边或多边条约的有关规定,以及在国际货物贸易领域的大量的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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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0年3月,美国甲公司与中国乙公司签订了排他许可合同,允许乙公司于未来五年内在中国使用其技术生产某种高级芯片,如有争议交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北京仲裁解决。2003年4月,因发现中国市场巨大,甲公司在中国投资设厂,使用相同技术生产同类芯片。2004年5月,甲公司因战略调整,将其在华工厂设备卖给丙公司,并允许丙公司使用相同技术生产芯片。
(1)什么是排他许可合同?答:排他许可合同是指在一定的地域和期限内,受方对受让的技术享有排他的使用权,供方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在该地域再将该项技术许可任何第三方使用,但供方仍然有权利在该地域内使用该项技术制造和销售相关产品。(2)设该技术为自由进出*术,如果乙公司未将该技术合同在中国主管部门登记,该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答:有效。(1分)因为在我国,自由进出口的技术贸易合同自依法成立时生效,不以登记为合同生效的条件。登记仅是*对技术进口或出口活动进行管理的一项措施。(3)2003年4月甲公司在中国使用相同技术生产同类芯片是否合法?为什么?答:合法。(1分)因为甲公司与乙公司的合同为排他许可合同,这意味着合同只是排除甲公司再许可任何第三方在中国境内于规定期限内使用该技术,甲公司仍有权在中国使用该技术。(4)2004年5月甲公司能否再行许可丙公司在中国使用相同技术生产芯片?为什么?:甲公司不可以再许可丙公司在中国使用同类技术。(1分)因为甲公司与乙公司的合同为排他性许可合同,这意味着甲公司承诺五年内不再将技术许可给任何第三人在中国使用,甲公司许可丙公司使用时未超过五年。(5)如果甲公司和乙公司仅约定了仲裁机构和地点,而未约定应适用的法律,应如何解决这个问题?答:在当事人未规定适用于其争议的实体法时,由仲裁庭选择应适用的实体法,(1分)仲裁庭可能通过有关国家的冲突法规则或各国普遍接受的冲突法规则决定应适用的实体法。(6)如果因丙公司使用甲公司许可的技术而给乙公司造成了严重损害,乙公司应该向谁请求赔偿?为什么? 答:乙公司应向甲公司请求赔偿。因为甲公司对乙公司违约导致丙31.简述国际商务惯例的特点。
答:(1)它的确立,并非基于国家的立法或国家间的缔约;
(2)它对于特定当事人具有的法律上的约束力来源于当事人各方的共同协议和自愿选择。
(3)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对于某一项现成的国际商务惯例,只要各方合意议定,就既可以全盘采用,也可能有所增删。
(4)国际商务惯例对于特定当事人的约束力,往往必须借助于国家的主权或其他强制权。
32.简述对有约必守原则的*。
(1)合同或条约必须是合法、有效的。
(2)合同或条约往往受"情势变迁"的制约。
33.简述国际*在处理国际经济争端方面的职能存在的局限性。
(1)国际*的诉讼当事人限于国家。
(2)由于国际*不是凌驾于国家之上的司法机关,其管辖需以争端当事国的自愿、协定或声明为前提。
34.试述管制国际逃税和避税的国内法措施及防止国际逃税和避税的国际合作。
(一)管制国际逃税和避税的国内法措施:包括一般法律措施和特别法律措施。
(1)一般法律措施主要包括:加强国际税务申报制度,强化对*交易活动的税务审查,实行评估所得或核定利润方式征税等。
(2)特别法律措施包括:
①防止*联属企业利用转移定价逃避税的法律措施。
各国在其转移定价税制中一般采用正常交易原则对关联企业之间的收入收费分配进行相应的调整。
②防止利用避税港进行国际避税的法律措施。
A、通过法律禁止纳税人在避税港设立基地公司; B、禁止非正常的利润转移;
C、取消境内股东在基地公司的未分配股息所得的延期纳税待遇,以打击纳税人在避税港设立基地公司积累利润的积极性。
③防止资本弱化的法律措施。
一些国家通过特别的税收立法和税务征管规定,或者运用正常交易原则,*股东对公司的过多贷款融资安排,或者将以贷款融资掩盖股份融资情况下公司副给贷款股东的利息视为股息,禁止从公司应税所得列支扣除。在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的比率必须遵守相关管理规定;税务机关可根据税法上有关关联企业业务往来的税收规定,运用正常交易原则,对关联企业间的弱化投资安排进行必要调整,并据以征税。
(二)防止国际逃税和避税的国际合作
(1)建立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制度。一般分为例行的交换、经请求的特别交换、一方主动交换。近年有些国家还约定,对*纳税人在彼此境内的活动进行同时税务检查,或允许对方的税务代表入境进行税务检查等。
(2)在双重征税协定中增设反套用协定条款。各国税收协定中的反套用协定措施主要是确定判断不使用协定待遇的传输公司的标准和方法,这些标准和方法有:
1、透视法,即判断一个公司是否适用协定优惠待遇,不再仅根据该公司是否缔约国居民,还要进一步分析控制或拥有该公司的股东是否也是缔约国居民;
2、排除法,即在税收协定中规定的优惠,不适用缔约国一方某些享受免税或低税待遇的公司;
3、渠道法,是防止第三国居民利用踏脚石式传输公司套用税收协定,即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第三国居民的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不得超过其总收入的一定比例,超过限定比例的的居民公司不能享受协定的优惠待遇;
4、征税法,即在税收协定中规定,纳税人享受协定对某些种类所得的减免税优惠,必须以这类所得在纳税人的居住国被征税为前提条件。
(3)在税款征收方面的相互协助。主要包括一国的税务机关接受另一国税务机关的委托,代为执行某些征税行为。经合组织于2003年公布修订后的税收协定范本在第27条专门规定了税款征收方面的行政协助制度。另外,经合组织理事会于1988年1月通过了《关于税务行政协助的协定》,于斯特拉斯堡开放供成员国签字,规定了有关文书送达和税款征收的国际合作内容。
35.如何评价《建立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简称《汉城公约》)所确立的MIGA机制。
1. 简述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主要内容。
答:(1)外国投资范围(或答“投资”定义也对); (2)外资准入; (3)外资待遇; (4)外资利润汇出;
(5)缔约方的代位权(或答“代位”也对); (6)征收的条件及补偿标准; (7)投资争端的解决。
2. 简述GATS法律体系的构成。
答:(1)GATS的正文; (2)GATS的附件; (3)各成员关于市场准入及国民待遇承诺表;
(4)*会议决议及谅解。
3. 简述东道国对*银行准入的法律管制。
答:各国对*银行实行不同程度的法律管制。准入管制主要有四个方面:
(1)对进入形式的*,如子行、分行、代表处等;
(2)对进入条件的*,如资信要求、审慎条件要求、资本金要求等;
(3)对进入实行对等原则,以该外国准许本国银行进入为前提条件;
(4)对进入的公共利益保留,*银行的进入必须符合本国的公共利益。
二、论述题 (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
1.如何理解国际技术许可合同中的*性条款?
答:当*性商业惯例或*性贸易做法被具体地订入国际技术许可合同,有关条款就被称为*性条款。
(1)关于哪些约定属于*性条款,各国立法不同。实践中主要体现为下列行为或条款:
①搭售条款;②*竞争条款;③*技术产品的生产或销售;④*合同期限;
⑤不合理地*被许可方在合同期满后继续使用许可技术; ⑥*被许可方改进或发展许可技术;
⑦*被许可方的商标使用以及广告宣传等商业行为; ⑧*被许可方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
⑨*被许可方使用技术的技术人员范围及技术使用范围;
⑩*被许可方就许可技术的有效性提出异议。
(2)国际技术许可活动中出现的*性做法一般体现为:技术的供方依据其拥有的技术专有之垄断地位,对技术受方的相关经营活动实施不合理的*。
(3)其目的在于*对方的技术或市场竞争力以维护其技术或市场竞争优势,或带动其他商业的销售或过时技术的出口。
(4)其实质性后果是导致对自由贸易的*。
2.试述协调*营业所得征税权冲突的“常设机构原则”。
答:(1)常设机构原则的概念:指双重征税协定的缔约国一方居民经营的企业取得的营业利润,应仅在该国征税,但该企业通过设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所获得的营业利润除外。
(2)常设机构原则的作用:将*营业所得来源地国的征税权限定在设有常设机构的条件下和局限在常设机构的利润范围内。
(3)常设机构原则的例外:不适用于对从事国际海运和航空运输企业营业利润的征税,这些通常由企业居住国独占征税。
(4)常设机构的概念和范围:企业进行其全部或部分营业的固定场所。一国企业在另一国承包建筑安装工程也构成常设机构。未通过固定场所但通过营业代理人开展业务,仍可能构成常设机构。
(5)可归属于常设机构的利润范围的确定:采用了“引力原则”和“有实际联系原则”。
(6)应税所得额的核定:采用“独立企业原则”和“费用扣除与合理分摊原则”。
1.2004年5月8日,一中国公司与一韩国公司签订合同订购电子部件5万套,FCA(韩国某港口)价格条件,2004年11月7日~9日交货,合同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若发生合同争议,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后由于此类电子产品价格下跌,同年6月20日,中国公司与韩国公司将订货变更为4万套,产品价格不变。2004年11月8日,韩国公司将货物交给中国公司指定的承运人。11月25日,中国公司收到货物,发现韩国公司所交货物仍然是5万套。
(1)FCA的中文名称是什么?本案中,货物风险何时由韩国公司转移给中国公司?为什么?
答: FCA“货交承运人”。风险自韩国公司将该物交付承运人时转移到中国公司。因为在FCA价格条件下,自卖方根据规定交货时,由买方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
(2)中国公司11月25日才收到货物,能否以韩国公司未按期交货为由追究其违约责任?为什么?
答:不能。因FCA价格条件下,合同规定的交货期是卖方将货物交付给承运人的日期,而非买方实际收到货物的日期。
(3)中国公司能否按市场价收取多交的1万套电子部件?为什么?
答:不能。若收取多交货物须按合同价格支付价款。
(4)若其中有1.5万套产品不合格,中国公司想向韩国公司退换不合格产品,则在实际退回韩国公司前,中国公司应该对该部分产品采取何种措施?有关费用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答:应采取货物保全措施(答“寄存”也对)。根据《公约》规定,若买方打算退货,则有义务保全货物,因采取保全措施而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卖方承担。
(5)若双方纠纷经仲裁后,韩国公司拒不执行已生效的仲裁裁决,中国公司如何使裁决在韩国得到执行?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中国公司可以请求韩国*承认并强制执行中国仲裁机构的裁决,有关法律依据是《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答《纽约公约》也对)。
31.简述国家经济主权原则的主要内容。P84
答:国家经济主权原则的主要内容大体可归纳为一下五个基本方面:
(1)各国对本国内部以及本国涉外的一切经济事务,享有完全、充分的独立自主权利,不受任何外来干涉(总体现)
(2)各国对境内一切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
(3)各国对境内的外国投资以及*公司的活动享有管理监督权
(4)各国对境内的外国资产有权收归国有或征用
(5)各国对世界性贸易大政享有平等的参与权和决策权
32.简述TRIPs协议的主要特点。
答:(1)它采纳了国际贸易中通行的“最惠国待遇”原则,同时又规定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国民待遇”原则。
(2)它规定了较高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
(3)它特别规定了保护知识产权的措施,包括成员方有义务根据国内法提供必要的程序与补救,还规定了边境措施制度等。
(4)它规定了不同发展水平的国家实施Trips的不同时间表。
33.简述国际重复征税产生的原因。P579
答:国际重复征税的产生,是有关国家所主张的税收管辖权在纳税人的*所得或财产价值上发生重叠冲突的结果。这种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主要有以下三种:
(1)居民税收管辖权与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
(2)居民税收管辖权与居民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
(3)两个国家的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
四、论述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
34.论国际技术贸易和国际货物贸易的区别。
答:(1)国际技术贸易的标的是无形的技术知识和经验使用权。国际技术贸易的标的往往是某种特定的、无形的技术知识和经验使用权。而国际货物贸易的标的则是买卖的货物,一般具有一定体积,占有一定空间,人们可以直接用感官感受它们的存在。
(2)国际技术贸易的技术受让方所取得的只是技术知识的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在一项技术被转让之后,技术受让方、技术所有人均有权使用该技术,而其他人也有可能使用此技术。因此,在国际技术转让中,除非双方约定一次性买断或卖断技术,受让方一般只能在约定的范围内享有技术的使用权,而无权将此项技术擅自转让或赠送给任何第三方。对于国际货物贸易而言,货物一旦被转让,原所有人便失去了所有权,而受让方则享有该产品的所有权,他可以自由处理该产品,包括使用、转售、赠送或出租该产品。
(3)国际技术贸易是一种长期的交易,而且交易的过程很复杂。国际技术贸易的交易过程复杂,一般而言,技术转让贸易的有效期在3-5年左右,甚至更长。而在国际货物贸易中,卖方只要按照合同在规定的期限和方式交付货物和收取货款,而买方只要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方式收取货物和交付货款,合同即告履行完毕,这个过程较短。
(4)国际技术贸易与国际货物贸易适用的法律不同。许多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都制定有有关法律和行*规加强对国际技术贸易的管理。国际技术贸易除了适用民法、合同法的规定之外,还应该遵守工业产权法,技术转让法等有关规定,以及该国参加或缔结的有关国际技术贸易的双边条约或多边条约的有关规定。而国家货物贸易则主要适用民法、合同法、买卖法(或外贸法),该国参加或缔结的有关国际货物贸易的双边或多边条约的有关规定,以及在国际货物贸易领域的大量的惯例。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27 12:48

1.2000年3月,美国甲公司与中国乙公司签订了排他许可合同,允许乙公司于未来五年内在中国使用其技术生产某种高级芯片,如有争议交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北京仲裁解决。2003年4月,因发现中国市场巨大,甲公司在中国投资设厂,使用相同技术生产同类芯片。2004年5月,甲公司因战略调整,将其在华工厂设备卖给丙公司,并允许丙公司使用相同技术生产芯片。
(1)什么是排他许可合同?答:排他许可合同是指在一定的地域和期限内,受方对受让的技术享有排他的使用权,供方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在该地域再将该项技术许可任何第三方使用,但供方仍然有权利在该地域内使用该项技术制造和销售相关产品。(2)设该技术为自由进出*术,如果乙公司未将该技术合同在中国主管部门登记,该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答:有效。(1分)因为在我国,自由进出口的技术贸易合同自依法成立时生效,不以登记为合同生效的条件。登记仅是*对技术进口或出口活动进行管理的一项措施。(3)2003年4月甲公司在中国使用相同技术生产同类芯片是否合法?为什么?答:合法。(1分)因为甲公司与乙公司的合同为排他许可合同,这意味着合同只是排除甲公司再许可任何第三方在中国境内于规定期限内使用该技术,甲公司仍有权在中国使用该技术。(4)2004年5月甲公司能否再行许可丙公司在中国使用相同技术生产芯片?为什么?:甲公司不可以再许可丙公司在中国使用同类技术。(1分)因为甲公司与乙公司的合同为排他性许可合同,这意味着甲公司承诺五年内不再将技术许可给任何第三人在中国使用,甲公司许可丙公司使用时未超过五年。(5)如果甲公司和乙公司仅约定了仲裁机构和地点,而未约定应适用的法律,应如何解决这个问题?答:在当事人未规定适用于其争议的实体法时,由仲裁庭选择应适用的实体法,(1分)仲裁庭可能通过有关国家的冲突法规则或各国普遍接受的冲突法规则决定应适用的实体法。(6)如果因丙公司使用甲公司许可的技术而给乙公司造成了严重损害,乙公司应该向谁请求赔偿?为什么? 答:乙公司应向甲公司请求赔偿。因为甲公司对乙公司违约导致丙31.简述国际商务惯例的特点。
答:(1)它的确立,并非基于国家的立法或国家间的缔约;
(2)它对于特定当事人具有的法律上的约束力来源于当事人各方的共同协议和自愿选择。
(3)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对于某一项现成的国际商务惯例,只要各方合意议定,就既可以全盘采用,也可能有所增删。
(4)国际商务惯例对于特定当事人的约束力,往往必须借助于国家的主权或其他强制权。
32.简述对有约必守原则的*。
(1)合同或条约必须是合法、有效的。
(2)合同或条约往往受"情势变迁"的制约。
33.简述国际*在处理国际经济争端方面的职能存在的局限性。
(1)国际*的诉讼当事人限于国家。
(2)由于国际*不是凌驾于国家之上的司法机关,其管辖需以争端当事国的自愿、协定或声明为前提。
34.试述管制国际逃税和避税的国内法措施及防止国际逃税和避税的国际合作。
(一)管制国际逃税和避税的国内法措施:包括一般法律措施和特别法律措施。
(1)一般法律措施主要包括:加强国际税务申报制度,强化对*交易活动的税务审查,实行评估所得或核定利润方式征税等。
(2)特别法律措施包括:
①防止*联属企业利用转移定价逃避税的法律措施。
各国在其转移定价税制中一般采用正常交易原则对关联企业之间的收入收费分配进行相应的调整。
②防止利用避税港进行国际避税的法律措施。
A、通过法律禁止纳税人在避税港设立基地公司; B、禁止非正常的利润转移;
C、取消境内股东在基地公司的未分配股息所得的延期纳税待遇,以打击纳税人在避税港设立基地公司积累利润的积极性。
③防止资本弱化的法律措施。
一些国家通过特别的税收立法和税务征管规定,或者运用正常交易原则,*股东对公司的过多贷款融资安排,或者将以贷款融资掩盖股份融资情况下公司副给贷款股东的利息视为股息,禁止从公司应税所得列支扣除。在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的比率必须遵守相关管理规定;税务机关可根据税法上有关关联企业业务往来的税收规定,运用正常交易原则,对关联企业间的弱化投资安排进行必要调整,并据以征税。
(二)防止国际逃税和避税的国际合作
(1)建立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制度。一般分为例行的交换、经请求的特别交换、一方主动交换。近年有些国家还约定,对*纳税人在彼此境内的活动进行同时税务检查,或允许对方的税务代表入境进行税务检查等。
(2)在双重征税协定中增设反套用协定条款。各国税收协定中的反套用协定措施主要是确定判断不使用协定待遇的传输公司的标准和方法,这些标准和方法有:
1、透视法,即判断一个公司是否适用协定优惠待遇,不再仅根据该公司是否缔约国居民,还要进一步分析控制或拥有该公司的股东是否也是缔约国居民;
2、排除法,即在税收协定中规定的优惠,不适用缔约国一方某些享受免税或低税待遇的公司;
3、渠道法,是防止第三国居民利用踏脚石式传输公司套用税收协定,即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第三国居民的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不得超过其总收入的一定比例,超过限定比例的的居民公司不能享受协定的优惠待遇;
4、征税法,即在税收协定中规定,纳税人享受协定对某些种类所得的减免税优惠,必须以这类所得在纳税人的居住国被征税为前提条件。
(3)在税款征收方面的相互协助。主要包括一国的税务机关接受另一国税务机关的委托,代为执行某些征税行为。经合组织于2003年公布修订后的税收协定范本在第27条专门规定了税款征收方面的行政协助制度。另外,经合组织理事会于1988年1月通过了《关于税务行政协助的协定》,于斯特拉斯堡开放供成员国签字,规定了有关文书送达和税款征收的国际合作内容。
35.如何评价《建立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简称《汉城公约》)所确立的MIGA机制。
1. 简述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主要内容。
答:(1)外国投资范围(或答“投资”定义也对); (2)外资准入; (3)外资待遇; (4)外资利润汇出;
(5)缔约方的代位权(或答“代位”也对); (6)征收的条件及补偿标准; (7)投资争端的解决。
2. 简述GATS法律体系的构成。
答:(1)GATS的正文; (2)GATS的附件; (3)各成员关于市场准入及国民待遇承诺表;
(4)*会议决议及谅解。
3. 简述东道国对*银行准入的法律管制。
答:各国对*银行实行不同程度的法律管制。准入管制主要有四个方面:
(1)对进入形式的*,如子行、分行、代表处等;
(2)对进入条件的*,如资信要求、审慎条件要求、资本金要求等;
(3)对进入实行对等原则,以该外国准许本国银行进入为前提条件;
(4)对进入的公共利益保留,*银行的进入必须符合本国的公共利益。
二、论述题 (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
1.如何理解国际技术许可合同中的*性条款?
答:当*性商业惯例或*性贸易做法被具体地订入国际技术许可合同,有关条款就被称为*性条款。
(1)关于哪些约定属于*性条款,各国立法不同。实践中主要体现为下列行为或条款:
①搭售条款;②*竞争条款;③*技术产品的生产或销售;④*合同期限;
⑤不合理地*被许可方在合同期满后继续使用许可技术; ⑥*被许可方改进或发展许可技术;
⑦*被许可方的商标使用以及广告宣传等商业行为; ⑧*被许可方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
⑨*被许可方使用技术的技术人员范围及技术使用范围;
⑩*被许可方就许可技术的有效性提出异议。
(2)国际技术许可活动中出现的*性做法一般体现为:技术的供方依据其拥有的技术专有之垄断地位,对技术受方的相关经营活动实施不合理的*。
(3)其目的在于*对方的技术或市场竞争力以维护其技术或市场竞争优势,或带动其他商业的销售或过时技术的出口。
(4)其实质性后果是导致对自由贸易的*。
2.试述协调*营业所得征税权冲突的“常设机构原则”。
答:(1)常设机构原则的概念:指双重征税协定的缔约国一方居民经营的企业取得的营业利润,应仅在该国征税,但该企业通过设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所获得的营业利润除外。
(2)常设机构原则的作用:将*营业所得来源地国的征税权限定在设有常设机构的条件下和局限在常设机构的利润范围内。
(3)常设机构原则的例外:不适用于对从事国际海运和航空运输企业营业利润的征税,这些通常由企业居住国独占征税。
(4)常设机构的概念和范围:企业进行其全部或部分营业的固定场所。一国企业在另一国承包建筑安装工程也构成常设机构。未通过固定场所但通过营业代理人开展业务,仍可能构成常设机构。
(5)可归属于常设机构的利润范围的确定:采用了“引力原则”和“有实际联系原则”。
(6)应税所得额的核定:采用“独立企业原则”和“费用扣除与合理分摊原则”。
1.2004年5月8日,一中国公司与一韩国公司签订合同订购电子部件5万套,FCA(韩国某港口)价格条件,2004年11月7日~9日交货,合同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若发生合同争议,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后由于此类电子产品价格下跌,同年6月20日,中国公司与韩国公司将订货变更为4万套,产品价格不变。2004年11月8日,韩国公司将货物交给中国公司指定的承运人。11月25日,中国公司收到货物,发现韩国公司所交货物仍然是5万套。
(1)FCA的中文名称是什么?本案中,货物风险何时由韩国公司转移给中国公司?为什么?
答: FCA“货交承运人”。风险自韩国公司将该物交付承运人时转移到中国公司。因为在FCA价格条件下,自卖方根据规定交货时,由买方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
(2)中国公司11月25日才收到货物,能否以韩国公司未按期交货为由追究其违约责任?为什么?
答:不能。因FCA价格条件下,合同规定的交货期是卖方将货物交付给承运人的日期,而非买方实际收到货物的日期。
(3)中国公司能否按市场价收取多交的1万套电子部件?为什么?
答:不能。若收取多交货物须按合同价格支付价款。
(4)若其中有1.5万套产品不合格,中国公司想向韩国公司退换不合格产品,则在实际退回韩国公司前,中国公司应该对该部分产品采取何种措施?有关费用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答:应采取货物保全措施(答“寄存”也对)。根据《公约》规定,若买方打算退货,则有义务保全货物,因采取保全措施而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卖方承担。
(5)若双方纠纷经仲裁后,韩国公司拒不执行已生效的仲裁裁决,中国公司如何使裁决在韩国得到执行?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中国公司可以请求韩国*承认并强制执行中国仲裁机构的裁决,有关法律依据是《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答《纽约公约》也对)。
31.简述国家经济主权原则的主要内容。P84
答:国家经济主权原则的主要内容大体可归纳为一下五个基本方面:
(1)各国对本国内部以及本国涉外的一切经济事务,享有完全、充分的独立自主权利,不受任何外来干涉(总体现)
(2)各国对境内一切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
(3)各国对境内的外国投资以及*公司的活动享有管理监督权
(4)各国对境内的外国资产有权收归国有或征用
(5)各国对世界性贸易大政享有平等的参与权和决策权
32.简述TRIPs协议的主要特点。
答:(1)它采纳了国际贸易中通行的“最惠国待遇”原则,同时又规定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国民待遇”原则。
(2)它规定了较高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
(3)它特别规定了保护知识产权的措施,包括成员方有义务根据国内法提供必要的程序与补救,还规定了边境措施制度等。
(4)它规定了不同发展水平的国家实施Trips的不同时间表。
33.简述国际重复征税产生的原因。P579
答:国际重复征税的产生,是有关国家所主张的税收管辖权在纳税人的*所得或财产价值上发生重叠冲突的结果。这种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主要有以下三种:
(1)居民税收管辖权与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
(2)居民税收管辖权与居民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
(3)两个国家的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
四、论述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
34.论国际技术贸易和国际货物贸易的区别。
答:(1)国际技术贸易的标的是无形的技术知识和经验使用权。国际技术贸易的标的往往是某种特定的、无形的技术知识和经验使用权。而国际货物贸易的标的则是买卖的货物,一般具有一定体积,占有一定空间,人们可以直接用感官感受它们的存在。
(2)国际技术贸易的技术受让方所取得的只是技术知识的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在一项技术被转让之后,技术受让方、技术所有人均有权使用该技术,而其他人也有可能使用此技术。因此,在国际技术转让中,除非双方约定一次性买断或卖断技术,受让方一般只能在约定的范围内享有技术的使用权,而无权将此项技术擅自转让或赠送给任何第三方。对于国际货物贸易而言,货物一旦被转让,原所有人便失去了所有权,而受让方则享有该产品的所有权,他可以自由处理该产品,包括使用、转售、赠送或出租该产品。
(3)国际技术贸易是一种长期的交易,而且交易的过程很复杂。国际技术贸易的交易过程复杂,一般而言,技术转让贸易的有效期在3-5年左右,甚至更长。而在国际货物贸易中,卖方只要按照合同在规定的期限和方式交付货物和收取货款,而买方只要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方式收取货物和交付货款,合同即告履行完毕,这个过程较短。
(4)国际技术贸易与国际货物贸易适用的法律不同。许多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都制定有有关法律和行*规加强对国际技术贸易的管理。国际技术贸易除了适用民法、合同法的规定之外,还应该遵守工业产权法,技术转让法等有关规定,以及该国参加或缔结的有关国际技术贸易的双边条约或多边条约的有关规定。而国家货物贸易则主要适用民法、合同法、买卖法(或外贸法),该国参加或缔结的有关国际货物贸易的双边或多边条约的有关规定,以及在国际货物贸易领域的大量的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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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0年3月,美国甲公司与中国乙公司签订了排他许可合同,允许乙公司于未来五年内在中国使用其技术生产某种高级芯片,如有争议交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北京仲裁解决。2003年4月,因发现中国市场巨大,甲公司在中国投资设厂,使用相同技术生产同类芯片。2004年5月,甲公司因战略调整,将其在华工厂设备卖给丙公司,并允许丙公司使用相同技术生产芯片。
(1)什么是排他许可合同?答:排他许可合同是指在一定的地域和期限内,受方对受让的技术享有排他的使用权,供方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在该地域再将该项技术许可任何第三方使用,但供方仍然有权利在该地域内使用该项技术制造和销售相关产品。(2)设该技术为自由进出*术,如果乙公司未将该技术合同在中国主管部门登记,该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答:有效。(1分)因为在我国,自由进出口的技术贸易合同自依法成立时生效,不以登记为合同生效的条件。登记仅是*对技术进口或出口活动进行管理的一项措施。(3)2003年4月甲公司在中国使用相同技术生产同类芯片是否合法?为什么?答:合法。(1分)因为甲公司与乙公司的合同为排他许可合同,这意味着合同只是排除甲公司再许可任何第三方在中国境内于规定期限内使用该技术,甲公司仍有权在中国使用该技术。(4)2004年5月甲公司能否再行许可丙公司在中国使用相同技术生产芯片?为什么?:甲公司不可以再许可丙公司在中国使用同类技术。(1分)因为甲公司与乙公司的合同为排他性许可合同,这意味着甲公司承诺五年内不再将技术许可给任何第三人在中国使用,甲公司许可丙公司使用时未超过五年。(5)如果甲公司和乙公司仅约定了仲裁机构和地点,而未约定应适用的法律,应如何解决这个问题?答:在当事人未规定适用于其争议的实体法时,由仲裁庭选择应适用的实体法,(1分)仲裁庭可能通过有关国家的冲突法规则或各国普遍接受的冲突法规则决定应适用的实体法。(6)如果因丙公司使用甲公司许可的技术而给乙公司造成了严重损害,乙公司应该向谁请求赔偿?为什么? 答:乙公司应向甲公司请求赔偿。因为甲公司对乙公司违约导致丙31.简述国际商务惯例的特点。
答:(1)它的确立,并非基于国家的立法或国家间的缔约;
(2)它对于特定当事人具有的法律上的约束力来源于当事人各方的共同协议和自愿选择。
(3)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对于某一项现成的国际商务惯例,只要各方合意议定,就既可以全盘采用,也可能有所增删。
(4)国际商务惯例对于特定当事人的约束力,往往必须借助于国家的主权或其他强制权。
32.简述对有约必守原则的*。
(1)合同或条约必须是合法、有效的。
(2)合同或条约往往受"情势变迁"的制约。
33.简述国际*在处理国际经济争端方面的职能存在的局限性。
(1)国际*的诉讼当事人限于国家。
(2)由于国际*不是凌驾于国家之上的司法机关,其管辖需以争端当事国的自愿、协定或声明为前提。
34.试述管制国际逃税和避税的国内法措施及防止国际逃税和避税的国际合作。
(一)管制国际逃税和避税的国内法措施:包括一般法律措施和特别法律措施。
(1)一般法律措施主要包括:加强国际税务申报制度,强化对*交易活动的税务审查,实行评估所得或核定利润方式征税等。
(2)特别法律措施包括:
①防止*联属企业利用转移定价逃避税的法律措施。
各国在其转移定价税制中一般采用正常交易原则对关联企业之间的收入收费分配进行相应的调整。
②防止利用避税港进行国际避税的法律措施。
A、通过法律禁止纳税人在避税港设立基地公司; B、禁止非正常的利润转移;
C、取消境内股东在基地公司的未分配股息所得的延期纳税待遇,以打击纳税人在避税港设立基地公司积累利润的积极性。
③防止资本弱化的法律措施。
一些国家通过特别的税收立法和税务征管规定,或者运用正常交易原则,*股东对公司的过多贷款融资安排,或者将以贷款融资掩盖股份融资情况下公司副给贷款股东的利息视为股息,禁止从公司应税所得列支扣除。在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的比率必须遵守相关管理规定;税务机关可根据税法上有关关联企业业务往来的税收规定,运用正常交易原则,对关联企业间的弱化投资安排进行必要调整,并据以征税。
(二)防止国际逃税和避税的国际合作
(1)建立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制度。一般分为例行的交换、经请求的特别交换、一方主动交换。近年有些国家还约定,对*纳税人在彼此境内的活动进行同时税务检查,或允许对方的税务代表入境进行税务检查等。
(2)在双重征税协定中增设反套用协定条款。各国税收协定中的反套用协定措施主要是确定判断不使用协定待遇的传输公司的标准和方法,这些标准和方法有:
1、透视法,即判断一个公司是否适用协定优惠待遇,不再仅根据该公司是否缔约国居民,还要进一步分析控制或拥有该公司的股东是否也是缔约国居民;
2、排除法,即在税收协定中规定的优惠,不适用缔约国一方某些享受免税或低税待遇的公司;
3、渠道法,是防止第三国居民利用踏脚石式传输公司套用税收协定,即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第三国居民的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不得超过其总收入的一定比例,超过限定比例的的居民公司不能享受协定的优惠待遇;
4、征税法,即在税收协定中规定,纳税人享受协定对某些种类所得的减免税优惠,必须以这类所得在纳税人的居住国被征税为前提条件。
(3)在税款征收方面的相互协助。主要包括一国的税务机关接受另一国税务机关的委托,代为执行某些征税行为。经合组织于2003年公布修订后的税收协定范本在第27条专门规定了税款征收方面的行政协助制度。另外,经合组织理事会于1988年1月通过了《关于税务行政协助的协定》,于斯特拉斯堡开放供成员国签字,规定了有关文书送达和税款征收的国际合作内容。
35.如何评价《建立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简称《汉城公约》)所确立的MIGA机制。
1. 简述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主要内容。
答:(1)外国投资范围(或答“投资”定义也对); (2)外资准入; (3)外资待遇; (4)外资利润汇出;
(5)缔约方的代位权(或答“代位”也对); (6)征收的条件及补偿标准; (7)投资争端的解决。
2. 简述GATS法律体系的构成。
答:(1)GATS的正文; (2)GATS的附件; (3)各成员关于市场准入及国民待遇承诺表;
(4)*会议决议及谅解。
3. 简述东道国对*银行准入的法律管制。
答:各国对*银行实行不同程度的法律管制。准入管制主要有四个方面:
(1)对进入形式的*,如子行、分行、代表处等;
(2)对进入条件的*,如资信要求、审慎条件要求、资本金要求等;
(3)对进入实行对等原则,以该外国准许本国银行进入为前提条件;
(4)对进入的公共利益保留,*银行的进入必须符合本国的公共利益。
二、论述题 (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
1.如何理解国际技术许可合同中的*性条款?
答:当*性商业惯例或*性贸易做法被具体地订入国际技术许可合同,有关条款就被称为*性条款。
(1)关于哪些约定属于*性条款,各国立法不同。实践中主要体现为下列行为或条款:
①搭售条款;②*竞争条款;③*技术产品的生产或销售;④*合同期限;
⑤不合理地*被许可方在合同期满后继续使用许可技术; ⑥*被许可方改进或发展许可技术;
⑦*被许可方的商标使用以及广告宣传等商业行为; ⑧*被许可方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
⑨*被许可方使用技术的技术人员范围及技术使用范围;
⑩*被许可方就许可技术的有效性提出异议。
(2)国际技术许可活动中出现的*性做法一般体现为:技术的供方依据其拥有的技术专有之垄断地位,对技术受方的相关经营活动实施不合理的*。
(3)其目的在于*对方的技术或市场竞争力以维护其技术或市场竞争优势,或带动其他商业的销售或过时技术的出口。
(4)其实质性后果是导致对自由贸易的*。
2.试述协调*营业所得征税权冲突的“常设机构原则”。
答:(1)常设机构原则的概念:指双重征税协定的缔约国一方居民经营的企业取得的营业利润,应仅在该国征税,但该企业通过设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所获得的营业利润除外。
(2)常设机构原则的作用:将*营业所得来源地国的征税权限定在设有常设机构的条件下和局限在常设机构的利润范围内。
(3)常设机构原则的例外:不适用于对从事国际海运和航空运输企业营业利润的征税,这些通常由企业居住国独占征税。
(4)常设机构的概念和范围:企业进行其全部或部分营业的固定场所。一国企业在另一国承包建筑安装工程也构成常设机构。未通过固定场所但通过营业代理人开展业务,仍可能构成常设机构。
(5)可归属于常设机构的利润范围的确定:采用了“引力原则”和“有实际联系原则”。
(6)应税所得额的核定:采用“独立企业原则”和“费用扣除与合理分摊原则”。
1.2004年5月8日,一中国公司与一韩国公司签订合同订购电子部件5万套,FCA(韩国某港口)价格条件,2004年11月7日~9日交货,合同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若发生合同争议,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后由于此类电子产品价格下跌,同年6月20日,中国公司与韩国公司将订货变更为4万套,产品价格不变。2004年11月8日,韩国公司将货物交给中国公司指定的承运人。11月25日,中国公司收到货物,发现韩国公司所交货物仍然是5万套。
(1)FCA的中文名称是什么?本案中,货物风险何时由韩国公司转移给中国公司?为什么?
答: FCA“货交承运人”。风险自韩国公司将该物交付承运人时转移到中国公司。因为在FCA价格条件下,自卖方根据规定交货时,由买方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
(2)中国公司11月25日才收到货物,能否以韩国公司未按期交货为由追究其违约责任?为什么?
答:不能。因FCA价格条件下,合同规定的交货期是卖方将货物交付给承运人的日期,而非买方实际收到货物的日期。
(3)中国公司能否按市场价收取多交的1万套电子部件?为什么?
答:不能。若收取多交货物须按合同价格支付价款。
(4)若其中有1.5万套产品不合格,中国公司想向韩国公司退换不合格产品,则在实际退回韩国公司前,中国公司应该对该部分产品采取何种措施?有关费用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答:应采取货物保全措施(答“寄存”也对)。根据《公约》规定,若买方打算退货,则有义务保全货物,因采取保全措施而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卖方承担。
(5)若双方纠纷经仲裁后,韩国公司拒不执行已生效的仲裁裁决,中国公司如何使裁决在韩国得到执行?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中国公司可以请求韩国*承认并强制执行中国仲裁机构的裁决,有关法律依据是《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答《纽约公约》也对)。
31.简述国家经济主权原则的主要内容。P84
答:国家经济主权原则的主要内容大体可归纳为一下五个基本方面:
(1)各国对本国内部以及本国涉外的一切经济事务,享有完全、充分的独立自主权利,不受任何外来干涉(总体现)
(2)各国对境内一切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
(3)各国对境内的外国投资以及*公司的活动享有管理监督权
(4)各国对境内的外国资产有权收归国有或征用
(5)各国对世界性贸易大政享有平等的参与权和决策权
32.简述TRIPs协议的主要特点。
答:(1)它采纳了国际贸易中通行的“最惠国待遇”原则,同时又规定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国民待遇”原则。
(2)它规定了较高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
(3)它特别规定了保护知识产权的措施,包括成员方有义务根据国内法提供必要的程序与补救,还规定了边境措施制度等。
(4)它规定了不同发展水平的国家实施Trips的不同时间表。
33.简述国际重复征税产生的原因。P579
答:国际重复征税的产生,是有关国家所主张的税收管辖权在纳税人的*所得或财产价值上发生重叠冲突的结果。这种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主要有以下三种:
(1)居民税收管辖权与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
(2)居民税收管辖权与居民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
(3)两个国家的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
四、论述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
34.论国际技术贸易和国际货物贸易的区别。
答:(1)国际技术贸易的标的是无形的技术知识和经验使用权。国际技术贸易的标的往往是某种特定的、无形的技术知识和经验使用权。而国际货物贸易的标的则是买卖的货物,一般具有一定体积,占有一定空间,人们可以直接用感官感受它们的存在。
(2)国际技术贸易的技术受让方所取得的只是技术知识的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在一项技术被转让之后,技术受让方、技术所有人均有权使用该技术,而其他人也有可能使用此技术。因此,在国际技术转让中,除非双方约定一次性买断或卖断技术,受让方一般只能在约定的范围内享有技术的使用权,而无权将此项技术擅自转让或赠送给任何第三方。对于国际货物贸易而言,货物一旦被转让,原所有人便失去了所有权,而受让方则享有该产品的所有权,他可以自由处理该产品,包括使用、转售、赠送或出租该产品。
(3)国际技术贸易是一种长期的交易,而且交易的过程很复杂。国际技术贸易的交易过程复杂,一般而言,技术转让贸易的有效期在3-5年左右,甚至更长。而在国际货物贸易中,卖方只要按照合同在规定的期限和方式交付货物和收取货款,而买方只要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方式收取货物和交付货款,合同即告履行完毕,这个过程较短。
(4)国际技术贸易与国际货物贸易适用的法律不同。许多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都制定有有关法律和行*规加强对国际技术贸易的管理。国际技术贸易除了适用民法、合同法的规定之外,还应该遵守工业产权法,技术转让法等有关规定,以及该国参加或缔结的有关国际技术贸易的双边条约或多边条约的有关规定。而国家货物贸易则主要适用民法、合同法、买卖法(或外贸法),该国参加或缔结的有关国际货物贸易的双边或多边条约的有关规定,以及在国际货物贸易领域的大量的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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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0年3月,美国甲公司与中国乙公司签订了排他许可合同,允许乙公司于未来五年内在中国使用其技术生产某种高级芯片,如有争议交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北京仲裁解决。2003年4月,因发现中国市场巨大,甲公司在中国投资设厂,使用相同技术生产同类芯片。2004年5月,甲公司因战略调整,将其在华工厂设备卖给丙公司,并允许丙公司使用相同技术生产芯片。
(1)什么是排他许可合同?答:排他许可合同是指在一定的地域和期限内,受方对受让的技术享有排他的使用权,供方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在该地域再将该项技术许可任何第三方使用,但供方仍然有权利在该地域内使用该项技术制造和销售相关产品。(2)设该技术为自由进出*术,如果乙公司未将该技术合同在中国主管部门登记,该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答:有效。(1分)因为在我国,自由进出口的技术贸易合同自依法成立时生效,不以登记为合同生效的条件。登记仅是*对技术进口或出口活动进行管理的一项措施。(3)2003年4月甲公司在中国使用相同技术生产同类芯片是否合法?为什么?答:合法。(1分)因为甲公司与乙公司的合同为排他许可合同,这意味着合同只是排除甲公司再许可任何第三方在中国境内于规定期限内使用该技术,甲公司仍有权在中国使用该技术。(4)2004年5月甲公司能否再行许可丙公司在中国使用相同技术生产芯片?为什么?:甲公司不可以再许可丙公司在中国使用同类技术。(1分)因为甲公司与乙公司的合同为排他性许可合同,这意味着甲公司承诺五年内不再将技术许可给任何第三人在中国使用,甲公司许可丙公司使用时未超过五年。(5)如果甲公司和乙公司仅约定了仲裁机构和地点,而未约定应适用的法律,应如何解决这个问题?答:在当事人未规定适用于其争议的实体法时,由仲裁庭选择应适用的实体法,(1分)仲裁庭可能通过有关国家的冲突法规则或各国普遍接受的冲突法规则决定应适用的实体法。(6)如果因丙公司使用甲公司许可的技术而给乙公司造成了严重损害,乙公司应该向谁请求赔偿?为什么? 答:乙公司应向甲公司请求赔偿。因为甲公司对乙公司违约导致丙31.简述国际商务惯例的特点。
答:(1)它的确立,并非基于国家的立法或国家间的缔约;
(2)它对于特定当事人具有的法律上的约束力来源于当事人各方的共同协议和自愿选择。
(3)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对于某一项现成的国际商务惯例,只要各方合意议定,就既可以全盘采用,也可能有所增删。
(4)国际商务惯例对于特定当事人的约束力,往往必须借助于国家的主权或其他强制权。
32.简述对有约必守原则的*。
(1)合同或条约必须是合法、有效的。
(2)合同或条约往往受"情势变迁"的制约。
33.简述国际*在处理国际经济争端方面的职能存在的局限性。
(1)国际*的诉讼当事人限于国家。
(2)由于国际*不是凌驾于国家之上的司法机关,其管辖需以争端当事国的自愿、协定或声明为前提。
34.试述管制国际逃税和避税的国内法措施及防止国际逃税和避税的国际合作。
(一)管制国际逃税和避税的国内法措施:包括一般法律措施和特别法律措施。
(1)一般法律措施主要包括:加强国际税务申报制度,强化对*交易活动的税务审查,实行评估所得或核定利润方式征税等。
(2)特别法律措施包括:
①防止*联属企业利用转移定价逃避税的法律措施。
各国在其转移定价税制中一般采用正常交易原则对关联企业之间的收入收费分配进行相应的调整。
②防止利用避税港进行国际避税的法律措施。
A、通过法律禁止纳税人在避税港设立基地公司; B、禁止非正常的利润转移;
C、取消境内股东在基地公司的未分配股息所得的延期纳税待遇,以打击纳税人在避税港设立基地公司积累利润的积极性。
③防止资本弱化的法律措施。
一些国家通过特别的税收立法和税务征管规定,或者运用正常交易原则,*股东对公司的过多贷款融资安排,或者将以贷款融资掩盖股份融资情况下公司副给贷款股东的利息视为股息,禁止从公司应税所得列支扣除。在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的比率必须遵守相关管理规定;税务机关可根据税法上有关关联企业业务往来的税收规定,运用正常交易原则,对关联企业间的弱化投资安排进行必要调整,并据以征税。
(二)防止国际逃税和避税的国际合作
(1)建立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制度。一般分为例行的交换、经请求的特别交换、一方主动交换。近年有些国家还约定,对*纳税人在彼此境内的活动进行同时税务检查,或允许对方的税务代表入境进行税务检查等。
(2)在双重征税协定中增设反套用协定条款。各国税收协定中的反套用协定措施主要是确定判断不使用协定待遇的传输公司的标准和方法,这些标准和方法有:
1、透视法,即判断一个公司是否适用协定优惠待遇,不再仅根据该公司是否缔约国居民,还要进一步分析控制或拥有该公司的股东是否也是缔约国居民;
2、排除法,即在税收协定中规定的优惠,不适用缔约国一方某些享受免税或低税待遇的公司;
3、渠道法,是防止第三国居民利用踏脚石式传输公司套用税收协定,即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第三国居民的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不得超过其总收入的一定比例,超过限定比例的的居民公司不能享受协定的优惠待遇;
4、征税法,即在税收协定中规定,纳税人享受协定对某些种类所得的减免税优惠,必须以这类所得在纳税人的居住国被征税为前提条件。
(3)在税款征收方面的相互协助。主要包括一国的税务机关接受另一国税务机关的委托,代为执行某些征税行为。经合组织于2003年公布修订后的税收协定范本在第27条专门规定了税款征收方面的行政协助制度。另外,经合组织理事会于1988年1月通过了《关于税务行政协助的协定》,于斯特拉斯堡开放供成员国签字,规定了有关文书送达和税款征收的国际合作内容。
35.如何评价《建立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简称《汉城公约》)所确立的MIGA机制。
1. 简述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主要内容。
答:(1)外国投资范围(或答“投资”定义也对); (2)外资准入; (3)外资待遇; (4)外资利润汇出;
(5)缔约方的代位权(或答“代位”也对); (6)征收的条件及补偿标准; (7)投资争端的解决。
2. 简述GATS法律体系的构成。
答:(1)GATS的正文; (2)GATS的附件; (3)各成员关于市场准入及国民待遇承诺表;
(4)*会议决议及谅解。
3. 简述东道国对*银行准入的法律管制。
答:各国对*银行实行不同程度的法律管制。准入管制主要有四个方面:
(1)对进入形式的*,如子行、分行、代表处等;
(2)对进入条件的*,如资信要求、审慎条件要求、资本金要求等;
(3)对进入实行对等原则,以该外国准许本国银行进入为前提条件;
(4)对进入的公共利益保留,*银行的进入必须符合本国的公共利益。
二、论述题 (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
1.如何理解国际技术许可合同中的*性条款?
答:当*性商业惯例或*性贸易做法被具体地订入国际技术许可合同,有关条款就被称为*性条款。
(1)关于哪些约定属于*性条款,各国立法不同。实践中主要体现为下列行为或条款:
①搭售条款;②*竞争条款;③*技术产品的生产或销售;④*合同期限;
⑤不合理地*被许可方在合同期满后继续使用许可技术; ⑥*被许可方改进或发展许可技术;
⑦*被许可方的商标使用以及广告宣传等商业行为; ⑧*被许可方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
⑨*被许可方使用技术的技术人员范围及技术使用范围;
⑩*被许可方就许可技术的有效性提出异议。
(2)国际技术许可活动中出现的*性做法一般体现为:技术的供方依据其拥有的技术专有之垄断地位,对技术受方的相关经营活动实施不合理的*。
(3)其目的在于*对方的技术或市场竞争力以维护其技术或市场竞争优势,或带动其他商业的销售或过时技术的出口。
(4)其实质性后果是导致对自由贸易的*。
2.试述协调*营业所得征税权冲突的“常设机构原则”。
答:(1)常设机构原则的概念:指双重征税协定的缔约国一方居民经营的企业取得的营业利润,应仅在该国征税,但该企业通过设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所获得的营业利润除外。
(2)常设机构原则的作用:将*营业所得来源地国的征税权限定在设有常设机构的条件下和局限在常设机构的利润范围内。
(3)常设机构原则的例外:不适用于对从事国际海运和航空运输企业营业利润的征税,这些通常由企业居住国独占征税。
(4)常设机构的概念和范围:企业进行其全部或部分营业的固定场所。一国企业在另一国承包建筑安装工程也构成常设机构。未通过固定场所但通过营业代理人开展业务,仍可能构成常设机构。
(5)可归属于常设机构的利润范围的确定:采用了“引力原则”和“有实际联系原则”。
(6)应税所得额的核定:采用“独立企业原则”和“费用扣除与合理分摊原则”。
1.2004年5月8日,一中国公司与一韩国公司签订合同订购电子部件5万套,FCA(韩国某港口)价格条件,2004年11月7日~9日交货,合同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若发生合同争议,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后由于此类电子产品价格下跌,同年6月20日,中国公司与韩国公司将订货变更为4万套,产品价格不变。2004年11月8日,韩国公司将货物交给中国公司指定的承运人。11月25日,中国公司收到货物,发现韩国公司所交货物仍然是5万套。
(1)FCA的中文名称是什么?本案中,货物风险何时由韩国公司转移给中国公司?为什么?
答: FCA“货交承运人”。风险自韩国公司将该物交付承运人时转移到中国公司。因为在FCA价格条件下,自卖方根据规定交货时,由买方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
(2)中国公司11月25日才收到货物,能否以韩国公司未按期交货为由追究其违约责任?为什么?
答:不能。因FCA价格条件下,合同规定的交货期是卖方将货物交付给承运人的日期,而非买方实际收到货物的日期。
(3)中国公司能否按市场价收取多交的1万套电子部件?为什么?
答:不能。若收取多交货物须按合同价格支付价款。
(4)若其中有1.5万套产品不合格,中国公司想向韩国公司退换不合格产品,则在实际退回韩国公司前,中国公司应该对该部分产品采取何种措施?有关费用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答:应采取货物保全措施(答“寄存”也对)。根据《公约》规定,若买方打算退货,则有义务保全货物,因采取保全措施而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卖方承担。
(5)若双方纠纷经仲裁后,韩国公司拒不执行已生效的仲裁裁决,中国公司如何使裁决在韩国得到执行?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中国公司可以请求韩国*承认并强制执行中国仲裁机构的裁决,有关法律依据是《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答《纽约公约》也对)。
31.简述国家经济主权原则的主要内容。P84
答:国家经济主权原则的主要内容大体可归纳为一下五个基本方面:
(1)各国对本国内部以及本国涉外的一切经济事务,享有完全、充分的独立自主权利,不受任何外来干涉(总体现)
(2)各国对境内一切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
(3)各国对境内的外国投资以及*公司的活动享有管理监督权
(4)各国对境内的外国资产有权收归国有或征用
(5)各国对世界性贸易大政享有平等的参与权和决策权
32.简述TRIPs协议的主要特点。
答:(1)它采纳了国际贸易中通行的“最惠国待遇”原则,同时又规定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国民待遇”原则。
(2)它规定了较高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
(3)它特别规定了保护知识产权的措施,包括成员方有义务根据国内法提供必要的程序与补救,还规定了边境措施制度等。
(4)它规定了不同发展水平的国家实施Trips的不同时间表。
33.简述国际重复征税产生的原因。P579
答:国际重复征税的产生,是有关国家所主张的税收管辖权在纳税人的*所得或财产价值上发生重叠冲突的结果。这种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主要有以下三种:
(1)居民税收管辖权与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
(2)居民税收管辖权与居民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
(3)两个国家的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
四、论述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
34.论国际技术贸易和国际货物贸易的区别。
答:(1)国际技术贸易的标的是无形的技术知识和经验使用权。国际技术贸易的标的往往是某种特定的、无形的技术知识和经验使用权。而国际货物贸易的标的则是买卖的货物,一般具有一定体积,占有一定空间,人们可以直接用感官感受它们的存在。
(2)国际技术贸易的技术受让方所取得的只是技术知识的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在一项技术被转让之后,技术受让方、技术所有人均有权使用该技术,而其他人也有可能使用此技术。因此,在国际技术转让中,除非双方约定一次性买断或卖断技术,受让方一般只能在约定的范围内享有技术的使用权,而无权将此项技术擅自转让或赠送给任何第三方。对于国际货物贸易而言,货物一旦被转让,原所有人便失去了所有权,而受让方则享有该产品的所有权,他可以自由处理该产品,包括使用、转售、赠送或出租该产品。
(3)国际技术贸易是一种长期的交易,而且交易的过程很复杂。国际技术贸易的交易过程复杂,一般而言,技术转让贸易的有效期在3-5年左右,甚至更长。而在国际货物贸易中,卖方只要按照合同在规定的期限和方式交付货物和收取货款,而买方只要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方式收取货物和交付货款,合同即告履行完毕,这个过程较短。
(4)国际技术贸易与国际货物贸易适用的法律不同。许多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都制定有有关法律和行*规加强对国际技术贸易的管理。国际技术贸易除了适用民法、合同法的规定之外,还应该遵守工业产权法,技术转让法等有关规定,以及该国参加或缔结的有关国际技术贸易的双边条约或多边条约的有关规定。而国家货物贸易则主要适用民法、合同法、买卖法(或外贸法),该国参加或缔结的有关国际货物贸易的双边或多边条约的有关规定,以及在国际货物贸易领域的大量的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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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0年3月,美国甲公司与中国乙公司签订了排他许可合同,允许乙公司于未来五年内在中国使用其技术生产某种高级芯片,如有争议交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北京仲裁解决。2003年4月,因发现中国市场巨大,甲公司在中国投资设厂,使用相同技术生产同类芯片。2004年5月,甲公司因战略调整,将其在华工厂设备卖给丙公司,并允许丙公司使用相同技术生产芯片。
(1)什么是排他许可合同?答:排他许可合同是指在一定的地域和期限内,受方对受让的技术享有排他的使用权,供方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在该地域再将该项技术许可任何第三方使用,但供方仍然有权利在该地域内使用该项技术制造和销售相关产品。(2)设该技术为自由进出*术,如果乙公司未将该技术合同在中国主管部门登记,该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答:有效。(1分)因为在我国,自由进出口的技术贸易合同自依法成立时生效,不以登记为合同生效的条件。登记仅是*对技术进口或出口活动进行管理的一项措施。(3)2003年4月甲公司在中国使用相同技术生产同类芯片是否合法?为什么?答:合法。(1分)因为甲公司与乙公司的合同为排他许可合同,这意味着合同只是排除甲公司再许可任何第三方在中国境内于规定期限内使用该技术,甲公司仍有权在中国使用该技术。(4)2004年5月甲公司能否再行许可丙公司在中国使用相同技术生产芯片?为什么?:甲公司不可以再许可丙公司在中国使用同类技术。(1分)因为甲公司与乙公司的合同为排他性许可合同,这意味着甲公司承诺五年内不再将技术许可给任何第三人在中国使用,甲公司许可丙公司使用时未超过五年。(5)如果甲公司和乙公司仅约定了仲裁机构和地点,而未约定应适用的法律,应如何解决这个问题?答:在当事人未规定适用于其争议的实体法时,由仲裁庭选择应适用的实体法,(1分)仲裁庭可能通过有关国家的冲突法规则或各国普遍接受的冲突法规则决定应适用的实体法。(6)如果因丙公司使用甲公司许可的技术而给乙公司造成了严重损害,乙公司应该向谁请求赔偿?为什么? 答:乙公司应向甲公司请求赔偿。因为甲公司对乙公司违约导致丙31.简述国际商务惯例的特点。
答:(1)它的确立,并非基于国家的立法或国家间的缔约;
(2)它对于特定当事人具有的法律上的约束力来源于当事人各方的共同协议和自愿选择。
(3)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对于某一项现成的国际商务惯例,只要各方合意议定,就既可以全盘采用,也可能有所增删。
(4)国际商务惯例对于特定当事人的约束力,往往必须借助于国家的主权或其他强制权。
32.简述对有约必守原则的*。
(1)合同或条约必须是合法、有效的。
(2)合同或条约往往受"情势变迁"的制约。
33.简述国际*在处理国际经济争端方面的职能存在的局限性。
(1)国际*的诉讼当事人限于国家。
(2)由于国际*不是凌驾于国家之上的司法机关,其管辖需以争端当事国的自愿、协定或声明为前提。
34.试述管制国际逃税和避税的国内法措施及防止国际逃税和避税的国际合作。
(一)管制国际逃税和避税的国内法措施:包括一般法律措施和特别法律措施。
(1)一般法律措施主要包括:加强国际税务申报制度,强化对*交易活动的税务审查,实行评估所得或核定利润方式征税等。
(2)特别法律措施包括:
①防止*联属企业利用转移定价逃避税的法律措施。
各国在其转移定价税制中一般采用正常交易原则对关联企业之间的收入收费分配进行相应的调整。
②防止利用避税港进行国际避税的法律措施。
A、通过法律禁止纳税人在避税港设立基地公司; B、禁止非正常的利润转移;
C、取消境内股东在基地公司的未分配股息所得的延期纳税待遇,以打击纳税人在避税港设立基地公司积累利润的积极性。
③防止资本弱化的法律措施。
一些国家通过特别的税收立法和税务征管规定,或者运用正常交易原则,*股东对公司的过多贷款融资安排,或者将以贷款融资掩盖股份融资情况下公司副给贷款股东的利息视为股息,禁止从公司应税所得列支扣除。在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的比率必须遵守相关管理规定;税务机关可根据税法上有关关联企业业务往来的税收规定,运用正常交易原则,对关联企业间的弱化投资安排进行必要调整,并据以征税。
(二)防止国际逃税和避税的国际合作
(1)建立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制度。一般分为例行的交换、经请求的特别交换、一方主动交换。近年有些国家还约定,对*纳税人在彼此境内的活动进行同时税务检查,或允许对方的税务代表入境进行税务检查等。
(2)在双重征税协定中增设反套用协定条款。各国税收协定中的反套用协定措施主要是确定判断不使用协定待遇的传输公司的标准和方法,这些标准和方法有:
1、透视法,即判断一个公司是否适用协定优惠待遇,不再仅根据该公司是否缔约国居民,还要进一步分析控制或拥有该公司的股东是否也是缔约国居民;
2、排除法,即在税收协定中规定的优惠,不适用缔约国一方某些享受免税或低税待遇的公司;
3、渠道法,是防止第三国居民利用踏脚石式传输公司套用税收协定,即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第三国居民的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不得超过其总收入的一定比例,超过限定比例的的居民公司不能享受协定的优惠待遇;
4、征税法,即在税收协定中规定,纳税人享受协定对某些种类所得的减免税优惠,必须以这类所得在纳税人的居住国被征税为前提条件。
(3)在税款征收方面的相互协助。主要包括一国的税务机关接受另一国税务机关的委托,代为执行某些征税行为。经合组织于2003年公布修订后的税收协定范本在第27条专门规定了税款征收方面的行政协助制度。另外,经合组织理事会于1988年1月通过了《关于税务行政协助的协定》,于斯特拉斯堡开放供成员国签字,规定了有关文书送达和税款征收的国际合作内容。
35.如何评价《建立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简称《汉城公约》)所确立的MIGA机制。
1. 简述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主要内容。
答:(1)外国投资范围(或答“投资”定义也对); (2)外资准入; (3)外资待遇; (4)外资利润汇出;
(5)缔约方的代位权(或答“代位”也对); (6)征收的条件及补偿标准; (7)投资争端的解决。
2. 简述GATS法律体系的构成。
答:(1)GATS的正文; (2)GATS的附件; (3)各成员关于市场准入及国民待遇承诺表;
(4)*会议决议及谅解。
3. 简述东道国对*银行准入的法律管制。
答:各国对*银行实行不同程度的法律管制。准入管制主要有四个方面:
(1)对进入形式的*,如子行、分行、代表处等;
(2)对进入条件的*,如资信要求、审慎条件要求、资本金要求等;
(3)对进入实行对等原则,以该外国准许本国银行进入为前提条件;
(4)对进入的公共利益保留,*银行的进入必须符合本国的公共利益。
二、论述题 (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
1.如何理解国际技术许可合同中的*性条款?
答:当*性商业惯例或*性贸易做法被具体地订入国际技术许可合同,有关条款就被称为*性条款。
(1)关于哪些约定属于*性条款,各国立法不同。实践中主要体现为下列行为或条款:
①搭售条款;②*竞争条款;③*技术产品的生产或销售;④*合同期限;
⑤不合理地*被许可方在合同期满后继续使用许可技术; ⑥*被许可方改进或发展许可技术;
⑦*被许可方的商标使用以及广告宣传等商业行为; ⑧*被许可方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
⑨*被许可方使用技术的技术人员范围及技术使用范围;
⑩*被许可方就许可技术的有效性提出异议。
(2)国际技术许可活动中出现的*性做法一般体现为:技术的供方依据其拥有的技术专有之垄断地位,对技术受方的相关经营活动实施不合理的*。
(3)其目的在于*对方的技术或市场竞争力以维护其技术或市场竞争优势,或带动其他商业的销售或过时技术的出口。
(4)其实质性后果是导致对自由贸易的*。
2.试述协调*营业所得征税权冲突的“常设机构原则”。
答:(1)常设机构原则的概念:指双重征税协定的缔约国一方居民经营的企业取得的营业利润,应仅在该国征税,但该企业通过设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所获得的营业利润除外。
(2)常设机构原则的作用:将*营业所得来源地国的征税权限定在设有常设机构的条件下和局限在常设机构的利润范围内。
(3)常设机构原则的例外:不适用于对从事国际海运和航空运输企业营业利润的征税,这些通常由企业居住国独占征税。
(4)常设机构的概念和范围:企业进行其全部或部分营业的固定场所。一国企业在另一国承包建筑安装工程也构成常设机构。未通过固定场所但通过营业代理人开展业务,仍可能构成常设机构。
(5)可归属于常设机构的利润范围的确定:采用了“引力原则”和“有实际联系原则”。
(6)应税所得额的核定:采用“独立企业原则”和“费用扣除与合理分摊原则”。
1.2004年5月8日,一中国公司与一韩国公司签订合同订购电子部件5万套,FCA(韩国某港口)价格条件,2004年11月7日~9日交货,合同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若发生合同争议,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后由于此类电子产品价格下跌,同年6月20日,中国公司与韩国公司将订货变更为4万套,产品价格不变。2004年11月8日,韩国公司将货物交给中国公司指定的承运人。11月25日,中国公司收到货物,发现韩国公司所交货物仍然是5万套。
(1)FCA的中文名称是什么?本案中,货物风险何时由韩国公司转移给中国公司?为什么?
答: FCA“货交承运人”。风险自韩国公司将该物交付承运人时转移到中国公司。因为在FCA价格条件下,自卖方根据规定交货时,由买方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
(2)中国公司11月25日才收到货物,能否以韩国公司未按期交货为由追究其违约责任?为什么?
答:不能。因FCA价格条件下,合同规定的交货期是卖方将货物交付给承运人的日期,而非买方实际收到货物的日期。
(3)中国公司能否按市场价收取多交的1万套电子部件?为什么?
答:不能。若收取多交货物须按合同价格支付价款。
(4)若其中有1.5万套产品不合格,中国公司想向韩国公司退换不合格产品,则在实际退回韩国公司前,中国公司应该对该部分产品采取何种措施?有关费用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答:应采取货物保全措施(答“寄存”也对)。根据《公约》规定,若买方打算退货,则有义务保全货物,因采取保全措施而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卖方承担。
(5)若双方纠纷经仲裁后,韩国公司拒不执行已生效的仲裁裁决,中国公司如何使裁决在韩国得到执行?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中国公司可以请求韩国*承认并强制执行中国仲裁机构的裁决,有关法律依据是《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答《纽约公约》也对)。
31.简述国家经济主权原则的主要内容。P84
答:国家经济主权原则的主要内容大体可归纳为一下五个基本方面:
(1)各国对本国内部以及本国涉外的一切经济事务,享有完全、充分的独立自主权利,不受任何外来干涉(总体现)
(2)各国对境内一切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
(3)各国对境内的外国投资以及*公司的活动享有管理监督权
(4)各国对境内的外国资产有权收归国有或征用
(5)各国对世界性贸易大政享有平等的参与权和决策权
32.简述TRIPs协议的主要特点。
答:(1)它采纳了国际贸易中通行的“最惠国待遇”原则,同时又规定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国民待遇”原则。
(2)它规定了较高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
(3)它特别规定了保护知识产权的措施,包括成员方有义务根据国内法提供必要的程序与补救,还规定了边境措施制度等。
(4)它规定了不同发展水平的国家实施Trips的不同时间表。
33.简述国际重复征税产生的原因。P579
答:国际重复征税的产生,是有关国家所主张的税收管辖权在纳税人的*所得或财产价值上发生重叠冲突的结果。这种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主要有以下三种:
(1)居民税收管辖权与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
(2)居民税收管辖权与居民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
(3)两个国家的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
四、论述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
34.论国际技术贸易和国际货物贸易的区别。
答:(1)国际技术贸易的标的是无形的技术知识和经验使用权。国际技术贸易的标的往往是某种特定的、无形的技术知识和经验使用权。而国际货物贸易的标的则是买卖的货物,一般具有一定体积,占有一定空间,人们可以直接用感官感受它们的存在。
(2)国际技术贸易的技术受让方所取得的只是技术知识的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在一项技术被转让之后,技术受让方、技术所有人均有权使用该技术,而其他人也有可能使用此技术。因此,在国际技术转让中,除非双方约定一次性买断或卖断技术,受让方一般只能在约定的范围内享有技术的使用权,而无权将此项技术擅自转让或赠送给任何第三方。对于国际货物贸易而言,货物一旦被转让,原所有人便失去了所有权,而受让方则享有该产品的所有权,他可以自由处理该产品,包括使用、转售、赠送或出租该产品。
(3)国际技术贸易是一种长期的交易,而且交易的过程很复杂。国际技术贸易的交易过程复杂,一般而言,技术转让贸易的有效期在3-5年左右,甚至更长。而在国际货物贸易中,卖方只要按照合同在规定的期限和方式交付货物和收取货款,而买方只要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方式收取货物和交付货款,合同即告履行完毕,这个过程较短。
(4)国际技术贸易与国际货物贸易适用的法律不同。许多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都制定有有关法律和行*规加强对国际技术贸易的管理。国际技术贸易除了适用民法、合同法的规定之外,还应该遵守工业产权法,技术转让法等有关规定,以及该国参加或缔结的有关国际技术贸易的双边条约或多边条约的有关规定。而国家货物贸易则主要适用民法、合同法、买卖法(或外贸法),该国参加或缔结的有关国际货物贸易的双边或多边条约的有关规定,以及在国际货物贸易领域的大量的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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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0年3月,美国甲公司与中国乙公司签订了排他许可合同,允许乙公司于未来五年内在中国使用其技术生产某种高级芯片,如有争议交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北京仲裁解决。2003年4月,因发现中国市场巨大,甲公司在中国投资设厂,使用相同技术生产同类芯片。2004年5月,甲公司因战略调整,将其在华工厂设备卖给丙公司,并允许丙公司使用相同技术生产芯片。
(1)什么是排他许可合同?答:排他许可合同是指在一定的地域和期限内,受方对受让的技术享有排他的使用权,供方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在该地域再将该项技术许可任何第三方使用,但供方仍然有权利在该地域内使用该项技术制造和销售相关产品。(2)设该技术为自由进出*术,如果乙公司未将该技术合同在中国主管部门登记,该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答:有效。(1分)因为在我国,自由进出口的技术贸易合同自依法成立时生效,不以登记为合同生效的条件。登记仅是*对技术进口或出口活动进行管理的一项措施。(3)2003年4月甲公司在中国使用相同技术生产同类芯片是否合法?为什么?答:合法。(1分)因为甲公司与乙公司的合同为排他许可合同,这意味着合同只是排除甲公司再许可任何第三方在中国境内于规定期限内使用该技术,甲公司仍有权在中国使用该技术。(4)2004年5月甲公司能否再行许可丙公司在中国使用相同技术生产芯片?为什么?:甲公司不可以再许可丙公司在中国使用同类技术。(1分)因为甲公司与乙公司的合同为排他性许可合同,这意味着甲公司承诺五年内不再将技术许可给任何第三人在中国使用,甲公司许可丙公司使用时未超过五年。(5)如果甲公司和乙公司仅约定了仲裁机构和地点,而未约定应适用的法律,应如何解决这个问题?答:在当事人未规定适用于其争议的实体法时,由仲裁庭选择应适用的实体法,(1分)仲裁庭可能通过有关国家的冲突法规则或各国普遍接受的冲突法规则决定应适用的实体法。(6)如果因丙公司使用甲公司许可的技术而给乙公司造成了严重损害,乙公司应该向谁请求赔偿?为什么? 答:乙公司应向甲公司请求赔偿。因为甲公司对乙公司违约导致丙31.简述国际商务惯例的特点。
答:(1)它的确立,并非基于国家的立法或国家间的缔约;
(2)它对于特定当事人具有的法律上的约束力来源于当事人各方的共同协议和自愿选择。
(3)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对于某一项现成的国际商务惯例,只要各方合意议定,就既可以全盘采用,也可能有所增删。
(4)国际商务惯例对于特定当事人的约束力,往往必须借助于国家的主权或其他强制权。
32.简述对有约必守原则的*。
(1)合同或条约必须是合法、有效的。
(2)合同或条约往往受"情势变迁"的制约。
33.简述国际*在处理国际经济争端方面的职能存在的局限性。
(1)国际*的诉讼当事人限于国家。
(2)由于国际*不是凌驾于国家之上的司法机关,其管辖需以争端当事国的自愿、协定或声明为前提。
34.试述管制国际逃税和避税的国内法措施及防止国际逃税和避税的国际合作。
(一)管制国际逃税和避税的国内法措施:包括一般法律措施和特别法律措施。
(1)一般法律措施主要包括:加强国际税务申报制度,强化对*交易活动的税务审查,实行评估所得或核定利润方式征税等。
(2)特别法律措施包括:
①防止*联属企业利用转移定价逃避税的法律措施。
各国在其转移定价税制中一般采用正常交易原则对关联企业之间的收入收费分配进行相应的调整。
②防止利用避税港进行国际避税的法律措施。
A、通过法律禁止纳税人在避税港设立基地公司; B、禁止非正常的利润转移;
C、取消境内股东在基地公司的未分配股息所得的延期纳税待遇,以打击纳税人在避税港设立基地公司积累利润的积极性。
③防止资本弱化的法律措施。
一些国家通过特别的税收立法和税务征管规定,或者运用正常交易原则,*股东对公司的过多贷款融资安排,或者将以贷款融资掩盖股份融资情况下公司副给贷款股东的利息视为股息,禁止从公司应税所得列支扣除。在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的比率必须遵守相关管理规定;税务机关可根据税法上有关关联企业业务往来的税收规定,运用正常交易原则,对关联企业间的弱化投资安排进行必要调整,并据以征税。
(二)防止国际逃税和避税的国际合作
(1)建立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制度。一般分为例行的交换、经请求的特别交换、一方主动交换。近年有些国家还约定,对*纳税人在彼此境内的活动进行同时税务检查,或允许对方的税务代表入境进行税务检查等。
(2)在双重征税协定中增设反套用协定条款。各国税收协定中的反套用协定措施主要是确定判断不使用协定待遇的传输公司的标准和方法,这些标准和方法有:
1、透视法,即判断一个公司是否适用协定优惠待遇,不再仅根据该公司是否缔约国居民,还要进一步分析控制或拥有该公司的股东是否也是缔约国居民;
2、排除法,即在税收协定中规定的优惠,不适用缔约国一方某些享受免税或低税待遇的公司;
3、渠道法,是防止第三国居民利用踏脚石式传输公司套用税收协定,即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第三国居民的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不得超过其总收入的一定比例,超过限定比例的的居民公司不能享受协定的优惠待遇;
4、征税法,即在税收协定中规定,纳税人享受协定对某些种类所得的减免税优惠,必须以这类所得在纳税人的居住国被征税为前提条件。
(3)在税款征收方面的相互协助。主要包括一国的税务机关接受另一国税务机关的委托,代为执行某些征税行为。经合组织于2003年公布修订后的税收协定范本在第27条专门规定了税款征收方面的行政协助制度。另外,经合组织理事会于1988年1月通过了《关于税务行政协助的协定》,于斯特拉斯堡开放供成员国签字,规定了有关文书送达和税款征收的国际合作内容。
35.如何评价《建立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简称《汉城公约》)所确立的MIGA机制。
1. 简述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主要内容。
答:(1)外国投资范围(或答“投资”定义也对); (2)外资准入; (3)外资待遇; (4)外资利润汇出;
(5)缔约方的代位权(或答“代位”也对); (6)征收的条件及补偿标准; (7)投资争端的解决。
2. 简述GATS法律体系的构成。
答:(1)GATS的正文; (2)GATS的附件; (3)各成员关于市场准入及国民待遇承诺表;
(4)*会议决议及谅解。
3. 简述东道国对*银行准入的法律管制。
答:各国对*银行实行不同程度的法律管制。准入管制主要有四个方面:
(1)对进入形式的*,如子行、分行、代表处等;
(2)对进入条件的*,如资信要求、审慎条件要求、资本金要求等;
(3)对进入实行对等原则,以该外国准许本国银行进入为前提条件;
(4)对进入的公共利益保留,*银行的进入必须符合本国的公共利益。
二、论述题 (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
1.如何理解国际技术许可合同中的*性条款?
答:当*性商业惯例或*性贸易做法被具体地订入国际技术许可合同,有关条款就被称为*性条款。
(1)关于哪些约定属于*性条款,各国立法不同。实践中主要体现为下列行为或条款:
①搭售条款;②*竞争条款;③*技术产品的生产或销售;④*合同期限;
⑤不合理地*被许可方在合同期满后继续使用许可技术; ⑥*被许可方改进或发展许可技术;
⑦*被许可方的商标使用以及广告宣传等商业行为; ⑧*被许可方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
⑨*被许可方使用技术的技术人员范围及技术使用范围;
⑩*被许可方就许可技术的有效性提出异议。
(2)国际技术许可活动中出现的*性做法一般体现为:技术的供方依据其拥有的技术专有之垄断地位,对技术受方的相关经营活动实施不合理的*。
(3)其目的在于*对方的技术或市场竞争力以维护其技术或市场竞争优势,或带动其他商业的销售或过时技术的出口。
(4)其实质性后果是导致对自由贸易的*。
2.试述协调*营业所得征税权冲突的“常设机构原则”。
答:(1)常设机构原则的概念:指双重征税协定的缔约国一方居民经营的企业取得的营业利润,应仅在该国征税,但该企业通过设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所获得的营业利润除外。
(2)常设机构原则的作用:将*营业所得来源地国的征税权限定在设有常设机构的条件下和局限在常设机构的利润范围内。
(3)常设机构原则的例外:不适用于对从事国际海运和航空运输企业营业利润的征税,这些通常由企业居住国独占征税。
(4)常设机构的概念和范围:企业进行其全部或部分营业的固定场所。一国企业在另一国承包建筑安装工程也构成常设机构。未通过固定场所但通过营业代理人开展业务,仍可能构成常设机构。
(5)可归属于常设机构的利润范围的确定:采用了“引力原则”和“有实际联系原则”。
(6)应税所得额的核定:采用“独立企业原则”和“费用扣除与合理分摊原则”。
1.2004年5月8日,一中国公司与一韩国公司签订合同订购电子部件5万套,FCA(韩国某港口)价格条件,2004年11月7日~9日交货,合同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若发生合同争议,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后由于此类电子产品价格下跌,同年6月20日,中国公司与韩国公司将订货变更为4万套,产品价格不变。2004年11月8日,韩国公司将货物交给中国公司指定的承运人。11月25日,中国公司收到货物,发现韩国公司所交货物仍然是5万套。
(1)FCA的中文名称是什么?本案中,货物风险何时由韩国公司转移给中国公司?为什么?
答: FCA“货交承运人”。风险自韩国公司将该物交付承运人时转移到中国公司。因为在FCA价格条件下,自卖方根据规定交货时,由买方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
(2)中国公司11月25日才收到货物,能否以韩国公司未按期交货为由追究其违约责任?为什么?
答:不能。因FCA价格条件下,合同规定的交货期是卖方将货物交付给承运人的日期,而非买方实际收到货物的日期。
(3)中国公司能否按市场价收取多交的1万套电子部件?为什么?
答:不能。若收取多交货物须按合同价格支付价款。
(4)若其中有1.5万套产品不合格,中国公司想向韩国公司退换不合格产品,则在实际退回韩国公司前,中国公司应该对该部分产品采取何种措施?有关费用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答:应采取货物保全措施(答“寄存”也对)。根据《公约》规定,若买方打算退货,则有义务保全货物,因采取保全措施而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卖方承担。
(5)若双方纠纷经仲裁后,韩国公司拒不执行已生效的仲裁裁决,中国公司如何使裁决在韩国得到执行?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中国公司可以请求韩国*承认并强制执行中国仲裁机构的裁决,有关法律依据是《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答《纽约公约》也对)。
31.简述国家经济主权原则的主要内容。P84
答:国家经济主权原则的主要内容大体可归纳为一下五个基本方面:
(1)各国对本国内部以及本国涉外的一切经济事务,享有完全、充分的独立自主权利,不受任何外来干涉(总体现)
(2)各国对境内一切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
(3)各国对境内的外国投资以及*公司的活动享有管理监督权
(4)各国对境内的外国资产有权收归国有或征用
(5)各国对世界性贸易大政享有平等的参与权和决策权
32.简述TRIPs协议的主要特点。
答:(1)它采纳了国际贸易中通行的“最惠国待遇”原则,同时又规定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国民待遇”原则。
(2)它规定了较高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
(3)它特别规定了保护知识产权的措施,包括成员方有义务根据国内法提供必要的程序与补救,还规定了边境措施制度等。
(4)它规定了不同发展水平的国家实施Trips的不同时间表。
33.简述国际重复征税产生的原因。P579
答:国际重复征税的产生,是有关国家所主张的税收管辖权在纳税人的*所得或财产价值上发生重叠冲突的结果。这种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主要有以下三种:
(1)居民税收管辖权与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
(2)居民税收管辖权与居民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
(3)两个国家的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
四、论述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
34.论国际技术贸易和国际货物贸易的区别。
答:(1)国际技术贸易的标的是无形的技术知识和经验使用权。国际技术贸易的标的往往是某种特定的、无形的技术知识和经验使用权。而国际货物贸易的标的则是买卖的货物,一般具有一定体积,占有一定空间,人们可以直接用感官感受它们的存在。
(2)国际技术贸易的技术受让方所取得的只是技术知识的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在一项技术被转让之后,技术受让方、技术所有人均有权使用该技术,而其他人也有可能使用此技术。因此,在国际技术转让中,除非双方约定一次性买断或卖断技术,受让方一般只能在约定的范围内享有技术的使用权,而无权将此项技术擅自转让或赠送给任何第三方。对于国际货物贸易而言,货物一旦被转让,原所有人便失去了所有权,而受让方则享有该产品的所有权,他可以自由处理该产品,包括使用、转售、赠送或出租该产品。
(3)国际技术贸易是一种长期的交易,而且交易的过程很复杂。国际技术贸易的交易过程复杂,一般而言,技术转让贸易的有效期在3-5年左右,甚至更长。而在国际货物贸易中,卖方只要按照合同在规定的期限和方式交付货物和收取货款,而买方只要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方式收取货物和交付货款,合同即告履行完毕,这个过程较短。
(4)国际技术贸易与国际货物贸易适用的法律不同。许多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都制定有有关法律和行*规加强对国际技术贸易的管理。国际技术贸易除了适用民法、合同法的规定之外,还应该遵守工业产权法,技术转让法等有关规定,以及该国参加或缔结的有关国际技术贸易的双边条约或多边条约的有关规定。而国家货物贸易则主要适用民法、合同法、买卖法(或外贸法),该国参加或缔结的有关国际货物贸易的双边或多边条约的有关规定,以及在国际货物贸易领域的大量的惯例。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05 11:50

1.2000年3月,美国甲公司与中国乙公司签订了排他许可合同,允许乙公司于未来五年内在中国使用其技术生产某种高级芯片,如有争议交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北京仲裁解决。2003年4月,因发现中国市场巨大,甲公司在中国投资设厂,使用相同技术生产同类芯片。2004年5月,甲公司因战略调整,将其在华工厂设备卖给丙公司,并允许丙公司使用相同技术生产芯片。
(1)什么是排他许可合同?答:排他许可合同是指在一定的地域和期限内,受方对受让的技术享有排他的使用权,供方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在该地域再将该项技术许可任何第三方使用,但供方仍然有权利在该地域内使用该项技术制造和销售相关产品。(2)设该技术为自由进出*术,如果乙公司未将该技术合同在中国主管部门登记,该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答:有效。(1分)因为在我国,自由进出口的技术贸易合同自依法成立时生效,不以登记为合同生效的条件。登记仅是*对技术进口或出口活动进行管理的一项措施。(3)2003年4月甲公司在中国使用相同技术生产同类芯片是否合法?为什么?答:合法。(1分)因为甲公司与乙公司的合同为排他许可合同,这意味着合同只是排除甲公司再许可任何第三方在中国境内于规定期限内使用该技术,甲公司仍有权在中国使用该技术。(4)2004年5月甲公司能否再行许可丙公司在中国使用相同技术生产芯片?为什么?:甲公司不可以再许可丙公司在中国使用同类技术。(1分)因为甲公司与乙公司的合同为排他性许可合同,这意味着甲公司承诺五年内不再将技术许可给任何第三人在中国使用,甲公司许可丙公司使用时未超过五年。(5)如果甲公司和乙公司仅约定了仲裁机构和地点,而未约定应适用的法律,应如何解决这个问题?答:在当事人未规定适用于其争议的实体法时,由仲裁庭选择应适用的实体法,(1分)仲裁庭可能通过有关国家的冲突法规则或各国普遍接受的冲突法规则决定应适用的实体法。(6)如果因丙公司使用甲公司许可的技术而给乙公司造成了严重损害,乙公司应该向谁请求赔偿?为什么? 答:乙公司应向甲公司请求赔偿。因为甲公司对乙公司违约导致丙31.简述国际商务惯例的特点。
答:(1)它的确立,并非基于国家的立法或国家间的缔约;
(2)它对于特定当事人具有的法律上的约束力来源于当事人各方的共同协议和自愿选择。
(3)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对于某一项现成的国际商务惯例,只要各方合意议定,就既可以全盘采用,也可能有所增删。
(4)国际商务惯例对于特定当事人的约束力,往往必须借助于国家的主权或其他强制权。
32.简述对有约必守原则的*。
(1)合同或条约必须是合法、有效的。
(2)合同或条约往往受"情势变迁"的制约。
33.简述国际*在处理国际经济争端方面的职能存在的局限性。
(1)国际*的诉讼当事人限于国家。
(2)由于国际*不是凌驾于国家之上的司法机关,其管辖需以争端当事国的自愿、协定或声明为前提。
34.试述管制国际逃税和避税的国内法措施及防止国际逃税和避税的国际合作。
(一)管制国际逃税和避税的国内法措施:包括一般法律措施和特别法律措施。
(1)一般法律措施主要包括:加强国际税务申报制度,强化对*交易活动的税务审查,实行评估所得或核定利润方式征税等。
(2)特别法律措施包括:
①防止*联属企业利用转移定价逃避税的法律措施。
各国在其转移定价税制中一般采用正常交易原则对关联企业之间的收入收费分配进行相应的调整。
②防止利用避税港进行国际避税的法律措施。
A、通过法律禁止纳税人在避税港设立基地公司; B、禁止非正常的利润转移;
C、取消境内股东在基地公司的未分配股息所得的延期纳税待遇,以打击纳税人在避税港设立基地公司积累利润的积极性。
③防止资本弱化的法律措施。
一些国家通过特别的税收立法和税务征管规定,或者运用正常交易原则,*股东对公司的过多贷款融资安排,或者将以贷款融资掩盖股份融资情况下公司副给贷款股东的利息视为股息,禁止从公司应税所得列支扣除。在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的比率必须遵守相关管理规定;税务机关可根据税法上有关关联企业业务往来的税收规定,运用正常交易原则,对关联企业间的弱化投资安排进行必要调整,并据以征税。
(二)防止国际逃税和避税的国际合作
(1)建立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制度。一般分为例行的交换、经请求的特别交换、一方主动交换。近年有些国家还约定,对*纳税人在彼此境内的活动进行同时税务检查,或允许对方的税务代表入境进行税务检查等。
(2)在双重征税协定中增设反套用协定条款。各国税收协定中的反套用协定措施主要是确定判断不使用协定待遇的传输公司的标准和方法,这些标准和方法有:
1、透视法,即判断一个公司是否适用协定优惠待遇,不再仅根据该公司是否缔约国居民,还要进一步分析控制或拥有该公司的股东是否也是缔约国居民;
2、排除法,即在税收协定中规定的优惠,不适用缔约国一方某些享受免税或低税待遇的公司;
3、渠道法,是防止第三国居民利用踏脚石式传输公司套用税收协定,即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第三国居民的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不得超过其总收入的一定比例,超过限定比例的的居民公司不能享受协定的优惠待遇;
4、征税法,即在税收协定中规定,纳税人享受协定对某些种类所得的减免税优惠,必须以这类所得在纳税人的居住国被征税为前提条件。
(3)在税款征收方面的相互协助。主要包括一国的税务机关接受另一国税务机关的委托,代为执行某些征税行为。经合组织于2003年公布修订后的税收协定范本在第27条专门规定了税款征收方面的行政协助制度。另外,经合组织理事会于1988年1月通过了《关于税务行政协助的协定》,于斯特拉斯堡开放供成员国签字,规定了有关文书送达和税款征收的国际合作内容。
35.如何评价《建立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简称《汉城公约》)所确立的MIGA机制。
1. 简述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主要内容。
答:(1)外国投资范围(或答“投资”定义也对); (2)外资准入; (3)外资待遇; (4)外资利润汇出;
(5)缔约方的代位权(或答“代位”也对); (6)征收的条件及补偿标准; (7)投资争端的解决。
2. 简述GATS法律体系的构成。
答:(1)GATS的正文; (2)GATS的附件; (3)各成员关于市场准入及国民待遇承诺表;
(4)*会议决议及谅解。
3. 简述东道国对*银行准入的法律管制。
答:各国对*银行实行不同程度的法律管制。准入管制主要有四个方面:
(1)对进入形式的*,如子行、分行、代表处等;
(2)对进入条件的*,如资信要求、审慎条件要求、资本金要求等;
(3)对进入实行对等原则,以该外国准许本国银行进入为前提条件;
(4)对进入的公共利益保留,*银行的进入必须符合本国的公共利益。
二、论述题 (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
1.如何理解国际技术许可合同中的*性条款?
答:当*性商业惯例或*性贸易做法被具体地订入国际技术许可合同,有关条款就被称为*性条款。
(1)关于哪些约定属于*性条款,各国立法不同。实践中主要体现为下列行为或条款:
①搭售条款;②*竞争条款;③*技术产品的生产或销售;④*合同期限;
⑤不合理地*被许可方在合同期满后继续使用许可技术; ⑥*被许可方改进或发展许可技术;
⑦*被许可方的商标使用以及广告宣传等商业行为; ⑧*被许可方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
⑨*被许可方使用技术的技术人员范围及技术使用范围;
⑩*被许可方就许可技术的有效性提出异议。
(2)国际技术许可活动中出现的*性做法一般体现为:技术的供方依据其拥有的技术专有之垄断地位,对技术受方的相关经营活动实施不合理的*。
(3)其目的在于*对方的技术或市场竞争力以维护其技术或市场竞争优势,或带动其他商业的销售或过时技术的出口。
(4)其实质性后果是导致对自由贸易的*。
2.试述协调*营业所得征税权冲突的“常设机构原则”。
答:(1)常设机构原则的概念:指双重征税协定的缔约国一方居民经营的企业取得的营业利润,应仅在该国征税,但该企业通过设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所获得的营业利润除外。
(2)常设机构原则的作用:将*营业所得来源地国的征税权限定在设有常设机构的条件下和局限在常设机构的利润范围内。
(3)常设机构原则的例外:不适用于对从事国际海运和航空运输企业营业利润的征税,这些通常由企业居住国独占征税。
(4)常设机构的概念和范围:企业进行其全部或部分营业的固定场所。一国企业在另一国承包建筑安装工程也构成常设机构。未通过固定场所但通过营业代理人开展业务,仍可能构成常设机构。
(5)可归属于常设机构的利润范围的确定:采用了“引力原则”和“有实际联系原则”。
(6)应税所得额的核定:采用“独立企业原则”和“费用扣除与合理分摊原则”。
1.2004年5月8日,一中国公司与一韩国公司签订合同订购电子部件5万套,FCA(韩国某港口)价格条件,2004年11月7日~9日交货,合同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若发生合同争议,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后由于此类电子产品价格下跌,同年6月20日,中国公司与韩国公司将订货变更为4万套,产品价格不变。2004年11月8日,韩国公司将货物交给中国公司指定的承运人。11月25日,中国公司收到货物,发现韩国公司所交货物仍然是5万套。
(1)FCA的中文名称是什么?本案中,货物风险何时由韩国公司转移给中国公司?为什么?
答: FCA“货交承运人”。风险自韩国公司将该物交付承运人时转移到中国公司。因为在FCA价格条件下,自卖方根据规定交货时,由买方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
(2)中国公司11月25日才收到货物,能否以韩国公司未按期交货为由追究其违约责任?为什么?
答:不能。因FCA价格条件下,合同规定的交货期是卖方将货物交付给承运人的日期,而非买方实际收到货物的日期。
(3)中国公司能否按市场价收取多交的1万套电子部件?为什么?
答:不能。若收取多交货物须按合同价格支付价款。
(4)若其中有1.5万套产品不合格,中国公司想向韩国公司退换不合格产品,则在实际退回韩国公司前,中国公司应该对该部分产品采取何种措施?有关费用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答:应采取货物保全措施(答“寄存”也对)。根据《公约》规定,若买方打算退货,则有义务保全货物,因采取保全措施而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卖方承担。
(5)若双方纠纷经仲裁后,韩国公司拒不执行已生效的仲裁裁决,中国公司如何使裁决在韩国得到执行?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中国公司可以请求韩国*承认并强制执行中国仲裁机构的裁决,有关法律依据是《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答《纽约公约》也对)。
31.简述国家经济主权原则的主要内容。P84
答:国家经济主权原则的主要内容大体可归纳为一下五个基本方面:
(1)各国对本国内部以及本国涉外的一切经济事务,享有完全、充分的独立自主权利,不受任何外来干涉(总体现)
(2)各国对境内一切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
(3)各国对境内的外国投资以及*公司的活动享有管理监督权
(4)各国对境内的外国资产有权收归国有或征用
(5)各国对世界性贸易大政享有平等的参与权和决策权
32.简述TRIPs协议的主要特点。
答:(1)它采纳了国际贸易中通行的“最惠国待遇”原则,同时又规定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国民待遇”原则。
(2)它规定了较高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
(3)它特别规定了保护知识产权的措施,包括成员方有义务根据国内法提供必要的程序与补救,还规定了边境措施制度等。
(4)它规定了不同发展水平的国家实施Trips的不同时间表。
33.简述国际重复征税产生的原因。P579
答:国际重复征税的产生,是有关国家所主张的税收管辖权在纳税人的*所得或财产价值上发生重叠冲突的结果。这种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主要有以下三种:
(1)居民税收管辖权与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
(2)居民税收管辖权与居民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
(3)两个国家的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
四、论述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
34.论国际技术贸易和国际货物贸易的区别。
答:(1)国际技术贸易的标的是无形的技术知识和经验使用权。国际技术贸易的标的往往是某种特定的、无形的技术知识和经验使用权。而国际货物贸易的标的则是买卖的货物,一般具有一定体积,占有一定空间,人们可以直接用感官感受它们的存在。
(2)国际技术贸易的技术受让方所取得的只是技术知识的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在一项技术被转让之后,技术受让方、技术所有人均有权使用该技术,而其他人也有可能使用此技术。因此,在国际技术转让中,除非双方约定一次性买断或卖断技术,受让方一般只能在约定的范围内享有技术的使用权,而无权将此项技术擅自转让或赠送给任何第三方。对于国际货物贸易而言,货物一旦被转让,原所有人便失去了所有权,而受让方则享有该产品的所有权,他可以自由处理该产品,包括使用、转售、赠送或出租该产品。
(3)国际技术贸易是一种长期的交易,而且交易的过程很复杂。国际技术贸易的交易过程复杂,一般而言,技术转让贸易的有效期在3-5年左右,甚至更长。而在国际货物贸易中,卖方只要按照合同在规定的期限和方式交付货物和收取货款,而买方只要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方式收取货物和交付货款,合同即告履行完毕,这个过程较短。
(4)国际技术贸易与国际货物贸易适用的法律不同。许多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都制定有有关法律和行*规加强对国际技术贸易的管理。国际技术贸易除了适用民法、合同法的规定之外,还应该遵守工业产权法,技术转让法等有关规定,以及该国参加或缔结的有关国际技术贸易的双边条约或多边条约的有关规定。而国家货物贸易则主要适用民法、合同法、买卖法(或外贸法),该国参加或缔结的有关国际货物贸易的双边或多边条约的有关规定,以及在国际货物贸易领域的大量的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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