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华船犯罪事实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17 21:29
我来回答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24 06:59
孙华船自1995年起,频繁与社会闲散人员交往,涉嫌故意伤害和敲诈勒索犯罪,甚至参与*活动直至2002年。其弟孙华柱在1996至2001年间,与当地其他闲散人员结成恶势力团伙,2002年11月被判有期徒刑六年,后保外就医。孙华柱出狱后与孙华船在蚌埠市内*,通过抽头获利积累财富,并开始涉足非法敛财,如垄断工厂炉灰拉运、低价承包窑厂和小型工程等。
胡业峰以“鬼子六”之名在蚌埠市龙子湖区活动,1998年底挂靠蚌埠市第五建筑工程公司承建工程。他后又组织他人承包南湾农贸市场,长期网罗闲杂人员进行违法犯罪活动。2003年,孙华船、孙华柱与胡业峰势力合并,共同参与抢夺蚌埠市大学城建设工程。该犯罪团伙吸纳骨干成员,并由他们发展手下,逐渐形成了包括孙华船、孙华柱、胡业峰在内的*性质组织。
孙华船、孙华柱、胡业峰犯罪团伙内部有明确分工。孙华船全面管理骨干成员,处理与外界关系;孙华柱负责组织成员的笼络、管理和指挥;胡业峰则主要负责业务经营,提供资金。各骨干成员则直接管理自己的手下。
该团伙通过插手民间纠纷、强揽工厂炉灰、聚众*等方式积累财富,并使用违法犯罪手段进行敛财。他们用聚敛的钱财笼络组织成员,用于组织的开支,如提供治疗费用、娱乐消费、探监费用等。
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该犯罪团伙形成了一系列约定俗成的规矩,如服从组织者领导,遇事及时响应,以及对违背组织利益或指令的成员进行“教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