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17 2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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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3 12:06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职能在第七章中明确规定,当需要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作出决议或决定,但关键事实不明时,有权组织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这种调查由委员长会议或主任会议提议,或者由五分之一以上的常务委员会组*员书面联名提议,经审议后决定设立。
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提名由委员长会议或主任会议在常务委员会成员和*中进行,经审议通过后才能开展工作。为保证公正,与调查问题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人员不得参与。在调查过程中,相关国家机关、团体、企业及个人有义务提供所需材料,公民的材料来源保密要求将得到尊重。
调查委员会在进行调查时,可能会对情况进行保密,不公开调查详情和材料。调查结束后,委员会必须向产生它的常务委员会提交调查报告。常务委员会会根据报告内容,作出相应的决议或决定,以确保监督工作的有效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6年8月27日通过,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法案共九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