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股权市场与新三板在交易制度上有什么差别?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17 19:17
我来回答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17 21:11
区域性股权市场与新三板在交易制度上存在显著差别。
首先,关于集中交易方式,新三板允许采取集中交易方式,包括集合竞价、连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而除了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期货监管机构批准设立的场所外,其他单位不得采取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
其次,持续挂牌交易方面,区域股权交易市场不允许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而在新三板,没有此限制,其最小交易单位为股,交收日为T+1制度,只要有足够的股份和资金,就可以持续进行交易。
最后,权益持有人累计人数方面,区域股权交易市场的任何权益,在发行或转让环节,实际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200人,而新三板挂牌公司一经中国证监会核准,股东人数不受此限制。
综上所述,区域性股权市场与新三板在交易制度上存在显著差异,主要体现在集中交易方式、持续挂牌交易以及权益持有人累计人数等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