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详解:《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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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17 1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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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02 08:30
生态环境部于2023年5月8日发布的新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同年7月1日正式实施。本办法旨在纠正环境违法行为、引导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自觉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它明确规定了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的原则、种类、实施主体、执法要求、管辖权、普通程序、听证程序、法制审核、集体讨论、决定、执行、结案以及监督等内容。以下是对该办法关键点的概述:
一、制定依据
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制定。
二、目的
旨在纠正环境违法行为,通过教育引导,促进公众自觉遵守环保法律法规。
三、基本原则
包括公正、公平、回避原则及从新兼从轻原则。
四、行政处罚种类
包括但不限于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财物、许可证处罚、生产经营*等七类处罚方式。
五、实施主体与执法要求
通常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授权或委托的组织也可实施。执法人员需具备行政执法资格,至少两人执行处罚。
六、管辖
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管辖,有争议时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共同上一级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七、普通程序
包括立案、调查取证、证据规则、中止与终止调查、案件审查、处罚裁量、告知、听证、法制审核、集体讨论等步骤。
八、处罚裁量
应考虑违法行为的严重性、社会影响、当事人过错程度、具体方式、持续时间、危害对象、初次或再次违法等因素。
九、从轻或减轻处罚情形
包括主动消除危害、受胁迫实施、主动供述、配合查处有立功表现等。
十、告知与听证
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拟处罚内容、理由和依据,当事人有权陈述、申辩,必要时组织听证。
十一、法制审核与集体讨论
重大案件需进行法制审核,情况复杂需集体讨论,确保决策合法、公正。
十二、决定与执行
根据审查结果,作出处罚决定,当事人需在规定期限内执行,逾期可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十三、结案与监督
执法部门需在案件结束后进行结案,同时接受上级监督和社会监督,确保公正执行。
十四、法律效力
本办法详细规定了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的全过程,旨在规范执法,保护环境,促进社会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