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罪名适用指南--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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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17 2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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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2-06 08:48
刑法中针对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罪名有明确的规定,主要包括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和传播淫秽物品罪等。以下是相关条文的详细解读:
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1. "以牟利为目的"的含义: 该行为需有盈利目的,不单纯出于传播或分享。
2. 行为认定: 包括制作、复制、出版、贩卖、在线传播等涉及淫秽物品的行为。
3. 定罪标准: 要考虑牟利行为的严重性和后果。
4. 情节严重与特别严重的区分: 根据具体行为的恶劣程度判定。
5. "为他人提供书号"行为: 包括非法出版行为的处理。
6. 提供刊号或版号出版淫秽作品的处理: 不以他人是否构成犯罪为必要条件。
7. "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的处理: 明知而提供书号需承担相应责任。
二、传播淫秽物品罪与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
1. "传播淫秽物品"的定义: 包括任何形式的传播行为。
2. 情节严重: 根据传播范围、频率等因素判断。
3. "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的认定: 包括策划和组织播放行为。
4. 犯罪定罪标准: 依据情节严重程度定罪。
三、组织淫秽表演罪
1. "组织进行淫秽表演"的行为: 包括组织演出、表演活动等。
2. 情节严重: 确定表演的恶劣程度和影响。
3. 罪行针对对象: 主要为组织者和参与者。
四、单位犯罪的处罚
1. 单位犯罪主体: 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范围。
2. 单位犯罪成立条件: 与个人犯罪类似,但需考虑单位责任。
3.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认定: 在单位犯罪中的角色和责任认定。
五、淫秽物品的界定
1-5. 不同类型的淫秽物品界定: 详细说明何为具体描绘性行为、露骨宣扬*等。
更深入的刑事司法规范、判例、裁判文书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可在附录中找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