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财政专项资金监管办法吉林省财政专项资金监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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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17 2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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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17 22:23
为加强和规范吉林省全省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资金,是指为支持吉林省经济社会发展、实现特定*目标或完成特定工作任务,由全省各级财政性资金安排和*财政下拨的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专项资金的监管工作。专项资金的申请、审批、分配、拨付、使用、反馈以及跟踪问效、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等适用本办法。专项资金的监管对象包括各级财政部门、项目资金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专项资金使用单位。
对上级下达的专项资金监管包括:拨付程序、手续;配套资金到位情况;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纳入*采购范围的专项资金执行*采购制度情况;专项资金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情况;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情况;其他应当监督的内容。对本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监管包括:组织申报、审批情况;专项资金拨付情况;配套资金到位情况;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纳入*采购范围的专项资金执行*采购制度情况;专项资金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情况;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情况;其他应当监督的内容。
专项资金的监管实行分级负责制。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对*下达吉林省的专项资金和省本级安排的专项资金(包括对市县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监管。市(州)财政部门负责对上级下达的和本级安排的专项资金的监管。延边州同时负责所辖县(市)专项资金的监管。县(市)财政部门负责对上级下达的和本级安排的专项资金的监管。财政部门业务管理机构负责对专项资金的日常监管;财政部门监督检查机构负责对专项资金监管工作的再监督,并适时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工作;业务管理机构要与监督检查机构相互配合,信息共享。各级审计、监察机关负责对专项资金的支出管理活动进行审计、监督,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对违法违纪违规行为作出处理。
专项资金监管实行日常监管与专项检查相结合。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组织专项资金使用项目的申报工作,对专项资金用款单位申请报告等原始资料进行审核、项目审核论证和投资评审,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意见,并按规定程序报批。主管部门对本部门申请设立的专项资金要健全具体的管理制度,会同财政部门完善相应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按规定组织专项资金使用项目的申报工作,加强项目审核论证,并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专项资金的拨付要按照现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及各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拨付时限办理,不得无故滞留、拖延。各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严格执行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按批准的专项资金使用项目和计划内容组织实施,不得擅自超预算调整工作任务,扩大开支范围。财政部门业务管理机构监督和跟踪专项资金使用单位的资金使用情况,实行资金使用情况反馈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跟踪和反馈内部责任制,逐级落实岗位责任。财政部门业务管理机构责成主管部门或下级财政部门每季度终了10日内上报专项资金使用单位的资金使用情况,并对上报的资金反馈情况进行核实。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加快电子信息化建设进程,建立专项资金监管平台,利用科技手段实现对专项资金预算编制、预算执行、监督管理的动态监控,全面跟踪财政资金的审批、分配、支付、使用、核算及清算等。财政部门监督检查机构利用电子信息平台对业务管理机构的日常监管情况实施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财政部门创新监督检查方式,利用电子信息集中监管平台开展网上巡查,对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在线实时监控。根据实时监控发现的问题线索,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检查。财政部门监督检查机构每年选择部分专项资金项目纳入年度检查计划,组织开展专项检查,检查情况按规定上报,对发现的问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财政部门业务管理机构充分利用专项检查的成果,作为年度编制部门专项资金预算的重要依据。
违反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监督检查机关对相关部门和单位责令改正,视情节轻重减少或取消以后年度专项资金的安排,或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回专项资金,给予处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存在下列问题的,财政部门应视违规情节轻重,减少或取消以后年度专项资金的安排,或按有关规定追回已拨付的款项;涉嫌违纪和犯罪的,按规定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