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17 2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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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7 11:14
云南省保护消费者权益条例第五章<强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由相关行政机关处理,犯罪行为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遭遇权益损害,由经营者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商品生产者责任归属销售者追偿范围。消费者权益受损由服务提供者承担相应责任。
经营者租赁柜台或展销场地提供商品或服务导致损害,应由经营者承担法律责任,柜台出租者与展销会举办者承担连带责任。广告宣传后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损害权益,经营者与广告经营者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消费者部分责任导致权益损害,经营者责任减轻。完全由消费者过错造成损害,经营者不承担责任。
侵害消费者权益时,经营者应承担民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修理、更换、包修、包换、包退、退款、补齐商品或服务、赔偿损失等。
违反条例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经营者除承担法律责任外,还需承担医疗、护理、误工收入减少、生活补助等费用。消费者因死亡导致伤害,经营者还需支付丧葬、抚恤、生活费等费用。
消费者因自身过错导致经营者权益受损,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以暴力、威胁手段阻碍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工作人员依法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依法保护权益,违反相关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工商、技术监督、商检、卫生、检疫等行政管理部门及保护消费者权益组织的工作人员,应依法保护消费者权益。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者将受到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993年7月26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3年7月26日日公布 自1993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