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17 1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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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0 10:06
在侵权领域的归责原则中,无过错责任能否被视为一项重要原则,这一问题在学术界存在较大的分歧。民法通则中关于“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不仅体现了无过失原则,更蕴含了民法公平责任的体系。若将民法通则中列举的特殊侵权行为责任一概归为无过错责任,显然是不准确的,有误解之嫌。实际上,各种特殊侵权行为不仅包括无过错责任,也包括有过错推定责任和公平责任。此外,无过错责任的适用范围有限,不具备普通归责原则的普遍适用性。因此,在侵权法中采用无过错责任作为归责原则,可能会对整个侵权行为法体系构成重大威胁。这一观点得到了王利明学者的支持,其理由包括以下几点:
首先,现代侵权法中的诸多基本制度,如混合过错责任、共同过错责任、抗辩制度、责任要件、赔偿制度等,都是基于过错归责原则建立的。若扩大无过错责任的适用范围,这些规则将失去适用性。其次,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是截然不同的,两者不能并存。无过错责任的广泛适用会削弱过错责任体系的稳定性。最后,无过错责任缺乏法律责任应有的教育和预防功能,可能导致法律责任的性质丧失,法律对公民行为的约束力减弱。然而,无过错责任在保护无辜受害者的公平性方面确实发挥着积极的作用,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因此,随着保险事业的发展,无过错责任的适用范围有所扩大,但同时也需谨慎考虑对加害人的行为进行适当的法上评价,避免过严的制裁和教育。
在合同关系领域,由于现代经济的快速发展,保护交易安全成为合同法的主要目标之一。因此,严格遵循合同原则,成为现代合同法的重要原则之一。不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如违约责任或赔偿损失。在这一背景下,无过错责任在合同领域中可以作为一种主要责任形式存在。对于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况,无需过分考虑双方的过错,只需依据合同不履行的事实追究责任即可。因此,无过错责任在合同领域具有一定的适用性和合理性。然而,在应用无过错责任时,需注意其界限和适用范围,以避免误入歧途。
行为人只要给他人造成损失,不问其主观上是否有过错而都应承担的责任。一般认为,我国合同法上的违约责任与侵权法上的特别侵权的规则原则即是无过错责任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