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17 1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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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17 17:49
社会保险稽核工作遵循严格的回避原则,以确保公正。第七条明确规定,稽核人员在遇到以下情况时必须回避:一是与被稽核单位负责人或个人存在亲属关系;二是与稽核单位或事项有经济利益关联,可能影响公正性;三是存在其他可能影响稽核公正实施的利害关系。被稽核对象有权提出书面或口头形式的回避申请。回避决定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人作出,但在此之前,稽核工作不得停止。
稽核方式多样,包括日常稽核、重点稽核和举报稽核。第八条指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需制定日常稽核计划,定期执行,对特定对象和内容进行重点核查。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有权进行举报,经办机构需及时受理并进行稽核。
第九条详细列出了稽核内容:一是检查缴费单位和个人申报的缴费人数和基数是否符合国家规定;二是确认是否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三是检查欠缴单位和个人的补缴情况;四是处理国家规定的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稽核事项。这些规定旨在确保社会保险缴费的合规性和准确性。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已于2003年2月9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1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颁布,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