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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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17 1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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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18 07:13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通常由法院移交给公安机关,进行刑事立案追究。然而,当当事人拥有证据证明对方涉嫌此罪,而司法机关未予追究时,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可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自诉案件需由自诉人负责举证,对于无证据自诉案件,法院可说服自诉人撤诉或裁定驳回。因此,当事人在自诉前应与法院沟通,争取法院转交公安机关立案。若法院不认为构成犯罪,而当事人坚持自诉,可能难以实现追究对方刑事责任的目标。
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且情节严重者,将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情节特别严重者,可处三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并罚金。单位犯罪者,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责任人施以刑罚。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对自诉案件进行了定义,包括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轻微刑事案件,以及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身权益应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检察院未予追究的案件。第二百零五条说明,法院在审查自诉案件后,会根据案件性质决定是否开庭审判,对于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自诉人无法提供补充证据,法院可说服自诉人撤诉或裁定驳回。法庭审理中,若审判人员对证据存疑,需进行调查核实,适用相应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