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海航标管理办法第四章 航标维护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17 18:00
我来回答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24 14:00
沿海航标管理办法的第四章主要聚焦于航标维护的管理规范。负责沿海航标维护的单位需建立维护质量保证体系,制定并执行维护管理制度,确保航标始终处于良好工作状态。
为了确保航标的有效使用,配布沿海航标时应选择符合国家标准的设备,并准备充足的备用航标设备。这确保了在任何可能出现的设备故障情况下,都能迅速恢复航标功能。
一旦发现沿海航标出现位移、漂失或效能失常,任何单位或个人应及时向沿海航标管理机构报告,以便及时采取措施进行维护。
对于影响沿海航行安全的沉没物、漂浮物、搁浅物,其所有人或使用人、管理人应报告沿海航标管理机构,并根据要求设置航标。若无法自行设置,可委托沿海航标维护单位,并承担相应费用。所有相关单位发现此类情况时,也需及时报告管理机构。
若需打捞清除沿海沉没物、漂浮物、搁浅物,需遵守国家相关规定。这确保了维护沿海航行安全的同时,也保护了自然环境。
当沿海航标的维护单位、管理单位、航标性质等发生变更,或航标发生较大变化时,需向沿海航标管理机构备案。这有助于管理机构及时了解航标状态,确保航标维护工作的连贯性。
沿海航标设置、失常、拆除、恢复或发生其他较大变化时,根据国家相关规定需发布航标动态通告。这有助于航行人员及时了解航标状态,确保航行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