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17 1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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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05 11:06
江苏省内河交通管理条例的第四章主要聚焦于运输管理的各个环节。首先,设立任何营业性运输企业、服务企业(不包括联运企业)及个人,必须经交通部门的批准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登记,获得核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以确保规范运营(第三十三条)。
交通部门在规划中扮演关键角色,他们会根据社会运力需求和相关规定,制定船舶发展规划,调整运力结构。他们鼓励采用技术先进且与航道能力匹配的船舶,同时*能耗高、污染严重、技术落后的船舶发展(第三十四条)。
对于港口和码头的管理,交通部门注重监控货物流量和流向,通过建立运输信息网络,引导货主和运输方进行合理运输,同时保障货主权益(第三十五条)。
客运和旅游航线的设立需经交通部门批准,任何更改都需要经过原批准机关的同意,并在公告一定期限后才能执行,以确保航线稳定(第三十六条)。
运输单位和个人在核准范围内可以自行组织货物运输,禁止任何形式的地区或部门封锁和货源垄断(第三十七条)。承运和托运双方必须签订运输合同,特殊情况下军事和救灾物资的运输由交通部门指令执行(第三十八条)。
运输服务企业在经营中必须在核准范围内操作,如有过错导致委托方损失,需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九条)。此外,所有运输单位和个人及服务企业必须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收取并使用规定的运杂费用票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