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17 1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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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6 00:14
北京市预算监督条例第四章着重于预算变更的审查和批准流程。
首先,根据第二十二条,市级预算如有超收收入,应优先用于农业、教育、科技、社会保障等关键项目和必要支出。如果需追加支出,市政府需编制预计超收收入使用方案,由财政部门通报财经委员会,同时向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并报告使用情况。
第二十三条强调了预算执行中的严格控制。预算科目之间的资金调剂必须经财政部门批准,特别是农业、教育、科技和社会保障等重点支出的削减,必须得到市人大常委会的审查和批准,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
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如果出现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如增加支出或减少收入导致收支不平衡,市政府必须依法制定预算调整方案,这个过程必须经过市人大常委会的审查和批准,这是第二十四条的核心内容。
最后,财政部门在预算调整方案提交人大常委会审查前的一个月,会将初步方案先提交财经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这是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体现了程序的严谨和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