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区航标动态通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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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17 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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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29 02:00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海区航标动态通报程序化、规范化管理,使船舶及时了解海区航标动态,保障船舶航行安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及相关陆域设置的航标,及其所有人、管理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
本办法所称航标包括视觉、音响、无线电航标。
本办法不适用于军用航标和渔业航标。第三条 交通部安全监督部门是全国海区航标动态通报的主管机关。
天津、上海、广州海上安全监督局分别负责北海、东海、南海海区航标动态通报管理工作。
上款北海海区指辽宁、河北、山东省及天津市沿海水域;东海海区指江苏、浙江、福建省及上海市沿海水域;南海海区指广东、海南省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沿海水域。第四条 出现下列情况应发布航标动态:
(一)航标损坏,灯光熄灭,灯质失常,水中标志移位、漂失,音响、无线电航标故障以及紧急设标等临时发生的变动情况。
(二)航标设置、撤除、调整位置、改变特征(形状、颜色、灯质、灯高、射程、音响周期、电讯号)、停机保养、恢复等预先有计划的变动情况。
上款第一条所列明的,是第一类航标动态;上款第二条所列明的,是第二类航标动态。第一类航标动态通报当地航行警告发布部门,分别抄报天津、上海、广州海上安全监督局备案。
第二类航标动态分别报告天津、上海、广州海上安全监督局,通报当地航行警告发布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