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17 1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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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1 18:42
中国的《民法通则》虽在民事责任章节中对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进行了详细规定,但司法实践中对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重视程度不够。新合同法的加入,通过明确竞合问题,丰富了民事责任体系,但合同法第122条的规定存在局限性。首先,它仅针对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单一竞合形式,而非所有可能的竞合方式。其次,该规定仅适用于合同当事人,且当事人行使请求权的选择权及其后果并未明确。此外,它并未涵盖所有解决纠纷的方法,如合同当事人能否在达成新协议后改变选择权。
为改进这一问题,建议从建立综合法律机制出发,考虑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结合。在立法时,应重视司法解释的作用,扩展竞合类型并明确允许竞合的范围,同时尊重私权意思自治,确保当事人选择权的合理行使。此外,应借鉴法条竞合说和规范竞合说,处理不同法律层级间的效力冲突,维*的权威。在保护债权方面,侵权行为法是合同法的补充,而非替代,过度依赖侵权责任可能导致合同当事人的权益受损和经济负担加重。
总的来说,现代民法强调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尤其是在债权作为社会财富核心的今天。引入侵权行为法来增强合同债权的保障是必要的,但必须确保侵权法的使用不侵犯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维护《合同法》的平衡和效力。
民事责任竞合,是指行为人实施某一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符合多种民事责任构成要件,从而在民法上导致多种责任形式并存和相互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