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17 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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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1 16:28
故意伤害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故意伤害严重的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常见的一种犯罪。构成故意伤害罪,某人必须实施了伤害行为,所谓伤害是指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通常表现为破坏人体组织的完整如断手指、挖眼睛等和破坏人体器官的正常机能如使人失去听觉、视觉、神经机能失常等。但这些伤害行为必须是非法的,如果是因正当防卫等合法行为而伤害他人身体的,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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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德明于2021年5月13日7时许,在北京市海淀区,因被害人马某1违规停车与马某1发生冲突,过程中孟德明猛力击打马某1面部一拳,将其*在地,造成马某1摔跌枕部致颅脑损伤,于2021年5月16日死亡。孟德明案发后于当日向*机关投案。
孟德明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广西桂胜律师事务所何爱华律师解答:
孟德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
鉴于孟德明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因孟德明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孟德明应依法赔偿。
何爱华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何爱华,女,西南大学法学本科毕业,广西桂胜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为人谦和,办案细致、务实。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等诉讼和非诉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