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16 1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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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16 21:09
2003年5月,经中间人牵线搭桥,北京一家软件公司投标,该公司按禹晋永的要求向 “北京凯爱投资有限公司”的账户内汇入投标保证金50余万元。交完钱后,在前期工程没有任何工程中标、开工的情况,且自己也没有接到任何开标、评标的通知,没有评标、开标等相应正常程序的情况下,该公司屡次向禹晋永要求退还保证金,未得到退还。该律师介绍,上述公司2003年10月向海淀区*分局报案,要求追究禹晋永及其凯爱公司以招标为由、虚构该公司中标事实骗取投标保证金50余万元的合同诈骗罪的刑事责任,但未获处理。
上述公司在2012年5月重新启动了该案件的举报程序,并在2012年7月13日找到了禹晋永,随后海淀*分局以涉嫌诈骗为由将禹晋永刑事拘留。
2012年8月14日,中国*大学教师吴丹红首先在微博上透露了禹晋永被拘留消息。随后,北京市*相关人士也证实,禹晋永的确已被北京海淀警方带走调查。他因涉嫌诈骗已于7月13日被北京警方带走。 经海淀区*确认,2012年8月17日,中国世代投资控股集团董事局*禹晋永因涉嫌合同诈骗罪,已被批准逮捕。
2013年7月17日,禹晋永脱下西装革履换上囚服,因涉嫌诈骗52万余元,在海淀*受审。庭审中,禹晋永否认了检方的所有证言,律师称要为他做无罪辩护。 虚构招标事实诈骗52万余元
2013年7月17日上午,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了起诉书,据检方指控,2003年3月,禹晋永以北京凯爱投资有限公司名义,与山东省梁山县*签订《梁山凯爱国际高科技工业园区投资开发经营合同书》,根据合同约定,县*提供1500亩土地使用权,北京凯爱投资有限公司计划总投资10亿元。2003年5月至6月,禹晋永在没有落实资金来源、不符合招投标条件的情况下,虚构梁山凯爱工业园项目招投标的事实,以北京凯爱投资有限公司的名义发布招标公告,并以购买标书款和投标保证金的理由在海淀区骗取北京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52.2万元。对于指控,禹晋永表示“有异议,事实有异议、罪名有异议、认识部分有异议”。而他的两名律师也纷纷表态有异议,“我们要为禹晋永做无罪辩护”。 自己无罪口供当庭也要排除
法庭进入举证质证阶段后,公诉人宣读了两份禹晋永在侦查阶段的笔录,并称禹晋永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一直否认诈骗。
虽然在这两份口供中禹晋永都否认诈骗,但是他却要求法庭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这两份口供中,禹晋永说,2003年他的公司与山东梁山县合作开发一个房地产项目,后因国家土地*调整没有做成。当时,北京中科软科技公司参加了投标并中标,后来因为很长时间这家公司没有来办理相关手续,于是他决定没收这家公司的52万元投标保证金。
对于这样一份出自自己口中的无罪口供,为何禹晋永也要排除?禹晋永的理由是“法律规定预审提讯时应该有两名预审员,但是当时只有一名预审员。口供中的话虽然是我说的,但是预审对我说的话进行了压缩式记录,不能反映我当时说话的神态、语调,不能反映客观事实”。
检方证人证言全部予以否认
此后,检察官又举出了多份证人证言,禹晋永也全部表示不认可,要求法庭排除。
受害单位的证言显示,2003年5月,该公司参加了禹晋永组织的招标,交纳了52万元的投标保证金,但交完钱后,就没了音信。该公司曾追问禹晋永招标情况,禹晋永还于2003年10月告知他们已经中标。由于现实情况既没有评标也没有开标,受害单位感觉他们不对劲,便派人到梁山县实地考察,发现所谓的国际工业园区实际上就是一片荒地。此后,受害单位要求禹晋永退款,但禹晋永一直找种种借口推脱。
“纯粹是谎言,从头到尾都是假话”,禹晋永听完被害单位的证言后,马上反驳,称当时他委托了中招国际(音)公司负责项目招标。
中招国际一名工作人员证言则称该公司在与禹晋永签订协议前,曾前往梁山县考察,看到一片荒地后决定不与其合作。
听了工作人员的证言,禹晋永非常不满,“完全是瞎说,这是他们老板跟我谈的事,他一个工作人员有什么资格跟我谈?他老板才是个厅级干部,请我吃饭我都不去”。
辩称吃得不好脑子不好使了随后,检方宣读了梁山县科技园区管委会主任薛某的证言。此人证实称,禹晋永到梁山县时自称能投资8亿元,但是他们调查时发现,禹晋永并没有钱。因为连禹晋永在梁山县的办公室,都是管委会出钱租的。
对于主任的话,禹晋永也不认可,他称自己都是直接跟当地*谈,薛某这样的下属没有资格跟他谈,所以薛某的证言不可信。
眼见所有证言禹晋永都不认可,法官问他“你说证言与事实不符,那事实是什么?”听了这话,禹晋永表示,自己在看守所里呆了一年,因为吃得不好,导致脑子也不好使了,“看守所里的饭就不是人吃的。我现在免疫力急剧低下,脑子不好使”。
此外,公诉机关的证据显示,号称身家3000亿元的禹晋永,案发时其个人账户上只有20多万元。
轮到被告方举证时,禹晋永的律师表示,他们将举出140多份证据,证明禹晋永无罪。由于时间已是下午,法官宣布休庭。 此案为何10年后才公诉
承办此案的检察官表示,经济犯罪案件存在取证困难。实际上,*机关2004年立案之后一直在对此案进行取证,此案的证据中,有些是2004年取到的证据,有些是2012年取到的证据。按照法律规定,禹晋永涉嫌诈骗的数额是5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所以证据确凿之后就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 2013年10月15日,禹晋永在海淀*再次受审。检方指控他于2003年通过虚假招投标合同诈骗52.2万元,建议以诈骗罪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禹晋永不存在诈骗行为。他最后陈述认为指控证据不足,要求*宣告自己无罪。
2013年11月26日上午,海淀*对禹晋永合同诈骗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禹晋永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责令其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人民币52.2万元。判决认定禹晋永的博士学位不被我国认可、其2003年在山东梁山开展的高科技工业园区项目并非真实合法有效,也不具备招投标资格,因此借招投标骗来的钱属于非法。宣判后,禹晋永高喊要上诉。 2014年7月2日,二审*终审维持原判,禹晋永因合同诈骗罪一审获刑1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