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政府答应办理建设项目有关的合法手续,是否构成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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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17 0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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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05 16:36
1、你们与乡政府签订的协议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其一,乡政府不符合合同法的主体资格,合同法的主体双方是平等关系。
其二,乡政府可以签定主体不平等的行政合同,但是此合同内容不符合行政合同的要求。
因此,合同中对政府帮助办理各种手续的约定不合法,也不够成违约。
2、涉及到30亩土地,不能够由乡政府审批。具体什么用地,根据《土地管理法》以下规定来办理: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五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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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05 16:32
看你与乡政府签订的协议是否公证,公证了就可以以法律来直接约束,否则看上面的公章是什么章,不同的章效力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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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05 16:33
1、乡政府办理相关手续为行政职权,与此有关的民事合同无效。
2、30亩土地的性质是什么?如果是耕地或者农用地就不属于乡政府审批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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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05 16:35
在国家没有征用或征收此耕地之前,你和任何单位、个人签订的建设用地的合同都是违法的,最后你将血本无归。
此地,转为非耕地由国务院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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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05 16:30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用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五条 征用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用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征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根据以上法律条款,乡政府没有任何审批土地的权利。
在招商引资中,乡政府提出协助办理土地手续,是一种支持的态度,对你公司办理土地手续是一个有利条件,你们订立的协议也没有法律效力。具体到如何办理土地手续是这样的:
1、你公司向当地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用地申请;
2、由当地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出用地预审报告;
3、如果通过用地预审,由当地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编制一书四方案等文件,经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逐级报有审批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
4、经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当地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供地,你公司接到供地文件后就可以动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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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05 16:32
1、你们与乡政府签订的协议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其一,乡政府不符合合同法的主体资格,合同法的主体双方是平等关系。
其二,乡政府可以签定主体不平等的行政合同,但是此合同内容不符合行政合同的要求。
因此,合同中对政府帮助办理各种手续的约定不合法,也不够成违约。
2、涉及到30亩土地,不能够由乡政府审批。具体什么用地,根据《土地管理法》以下规定来办理: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五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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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05 16:29
看你与乡政府签订的协议是否公证,公证了就可以以法律来直接约束,否则看上面的公章是什么章,不同的章效力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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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05 16:32
1、乡政府办理相关手续为行政职权,与此有关的民事合同无效。
2、30亩土地的性质是什么?如果是耕地或者农用地就不属于乡政府审批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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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05 16:34
在国家没有征用或征收此耕地之前,你和任何单位、个人签订的建设用地的合同都是违法的,最后你将血本无归。
此地,转为非耕地由国务院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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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05 16:3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用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五条 征用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用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征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根据以上法律条款,乡政府没有任何审批土地的权利。
在招商引资中,乡政府提出协助办理土地手续,是一种支持的态度,对你公司办理土地手续是一个有利条件,你们订立的协议也没有法律效力。具体到如何办理土地手续是这样的:
1、你公司向当地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用地申请;
2、由当地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出用地预审报告;
3、如果通过用地预审,由当地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编制一书四方案等文件,经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逐级报有审批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
4、经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当地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供地,你公司接到供地文件后就可以动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