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17 05:51
共3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1 01:07
业主委员会的做法是不正确的,那是先斩后奏.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1 01:07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规定: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有业主共同决定;《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只有当业主大会赋予了他这种权利,业主委员会才可以动用专项维修基金。所以,业主委员会先斩后奏的行为是不对的。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1 01:00
要看小区的业主公约,如果在业主公约上有明确业主委员会有权力动用多少金额以内的维修业金,而这次的费用小于该约定就合法,如果公约上未有约定,那业委会在要动用维修基金前应先公告该事项并取得一半以上业主的书面同意(即业主大会的同意)才可以动用维修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