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16 1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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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31 08:2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为了加强广告发布审查,维护广告市场的秩序和消费者权益,特制定以下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发布审查规定。大众传播媒介在广告发布前,必须查验相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确保广告真实、合法,并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
大众传播媒介需明确广告审查责任,设立广告审查员负责具体工作,广告经营管理部门负责人复审,分管领导审核。广告审查员需接受广告法律法规及业务培训,具备审查广告、管理档案、提出建议的能力。
广告审查员需遵循审查程序,包括查验证明文件、审核广告内容、检查表现形式、评估整体效果,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同时,审查员需关注*网站发布的相关信息。
广告经营管理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应对审查通过的广告进行复查审核,确保符合法律法规要求,方可发布。广告业务需建立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审查意见需与档案一同保存备查。
对群众举报、投诉的广告,应责成审查员重新审查核实,要求广告主提供证明材料,如材料不足以证实广告内容,应立即停止发布。年度内未认真履行职责的广告审查员及相关负责人将受到批评教育、调离工作岗位等处理。
广告监督管理机关需加强行政指导,了解掌握大众传播媒介及广告审查员的审查情况,并进行通报和提出建议。应加强对广告审查员和经营管理部门负责人的法律法规培训,定期组织新任广告审查员培训和知识更新。
大众传播媒介的行政主管部门需监督、督促其执行广告发布审查规定,落实审查责任。不执行规定导致严重虚假违法广告,将受到警示、通报批评等处理,并追究主管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本规定适用于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报纸期刊出版单位以及互联*息服务单位等大众传播媒介。其他广告发布者参照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有关广告发布者应查验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建立健全广告管理制度的要求,为进一步落实大众传播媒介的广告发布审查责任,制定《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发布审查规定》。该《规定》于2012年2月9日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宣传部等12个部门以工商广字〔2012〕26号印发。《规定》共13条。大众传播媒介以外的其他广告发布者,参照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