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试用期不给交社保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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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17 1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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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7 04:21
公司试用期不给交社保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企业自成立起三十日内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力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即便在试用期内,企业也必须履行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
法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在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用人单位依法终止时,于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应变更或注销手续。这确保了员工在任何阶段都能得到应有的社会保险保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有责任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同时,*机关也需要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以确保社会保险登记的准确性。
因此,公司若在试用期内不给员工缴纳社保,不仅违反了法律规定,也损害了员工的合法权益。员工有权要求公司依法履行缴纳社保的义务,并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