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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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17 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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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30 16:43
河南省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着重于提供优生与节育服务,以确保公民的健康和家庭计划。
第二十一条提倡优生,鼓励婚前医学检查,以保障夫妻双方的健康。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立咨询门诊,为育龄夫妇提供优生与节育指导,坚决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性别选择性人工终止妊娠。
第二十二条医疗保健机构在发现遗传性疾病风险时,会提出医学建议,并告知可能的处理方式。对于难以确诊的病例,也会向当事人解释情况,以便他们做出合适的选择。
第二十三条孕期妇女的健康受到保护,雇主应调整可能有害的工作岗位,确保孕妇和胎儿的安全。育龄夫妇有权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二十四条强调避孕节育的义务,所有不符合生育条件的夫妇必须采取避孕措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提供指导,帮助夫妇选择安全、有效的避孕方法,对已生育子女的夫妻鼓励采取长效措施。
第二十五条规定,对于非婚妊娠、无证再孕或违规获取生育证的情况,需要在专业人士指导下采取补救措施,包括终止妊娠。
第二十六条计划生育服务是免费的,包括避孕药具、孕情检查等基本项目,经费由*保障。个体医疗机构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进行节育手术。
第二十八条助产接生服务需核实生育证,发现无证生育需报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治疗有国家*支持。
第三十条各级设立计划生育宣传技术机构,负责宣传教育和生殖保健服务,药具管理机构负责计划生育药具的发放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