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17 16:09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7 02:12
医疗机构要设立制剂室,需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章的规定。首先,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过30个工作日的审核后,再提交同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只有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才会发放《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若需变更制剂许可证的许可事项,如新增配制剂型或改变配制场所,应在30日前按照程序申请变更登记,未经批准,禁止擅自更改。原审批机关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制剂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到期需继续配制的,应在有效期满前6个月申请换证。
医疗机构配制制剂需严格遵循规定,需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相关资料和样品,经批准后方可配制。制剂不得在市场上销售,除非在特殊情况下,如灾情、疫情等,经国务院或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在指定医疗机构间临时调剂使用。此外,处方审核和调配工作必须由具备资格的药学技术人员执行,药品购进记录需详细完整。
医疗机构提供药品时,需与诊疗范围相符,并凭执业医师或助理医师的处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采购和提供的药品范围需与其服务范围一致,个人设置的门诊部、诊所等只能配备特定的常用药品和急救药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是由总理朱镕基于2002年8月4日颁布的第36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现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自 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