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17 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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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17 22:51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被形象地称为"毒树之果"原则,其核心在于限制使用通过不当手段获取的证据,以保障刑事被告人的权利。这一原则起源于1920年代美国的西尔弗索恩木材公司诉合众国案,大法官霍姆斯强调,禁止非法取证并非单纯排除证据,而是完全禁止其在法庭上使用。这一判例对执法和公众对判决的理解产生了深远影响。
毒树之果原则存在例外情况。首先,如果违法取证可能导致证据必然被发现,即使通过违法手段,如警方通过刑讯逼供得知凶器位置,只要该证据在合法搜查中本会发现,那么这被称为“必然发现情况的例外”。然而,这一例外引发争议,认为它可能削弱原则的严格性。
其次,"违法被消除的例外"允许在违法取证后,通过合法途径获取的证据,如果能消除原来的违法状态,如嫌疑人因自首而坦白的口供,尽管其最初的口供不合法,但后续的自首行为可以视为“消除污染”,这些口供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最后,独立来源的证据不适用于毒树之果原则。如警方虽无合法手续逮捕嫌疑人甲并获取口供,但通过口供找到的其他证据,若另一案件中的线索独立证实了这些证据,那么即使最初非法,这些证据也可能成为有效证据,因它们不再源于最初的违法程序。
所谓“毒树之果”,是美国刑事诉讼中对某种证据所作的一个形象化的概括,意指“根据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所获得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的口供,并获得的第二手证据(派生性证据)”。以非法手段所获得的口供是毒树,而以此所获得的第二手证据是毒树之果。“毒树之果”原则作为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则,对遏制办案人员刑讯逼供,保护刑事被告人的基本权利有着进步作用。二十世纪六十年代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以微弱优势正式确立了“毒树之果”规则,即“美国联邦政府机构违反美国宪法规定所取得的证据材料,在审判中不具有证明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