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第三章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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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17 1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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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2-05 02:42
县级以上地方*兽医行政管理部门需对辖区内的兽药生产企业进行现场检查,但不得影响正常生产活动,不得索取、收受财物或牟取利益。
若兽药生产企业在以下情况之一: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未按照《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生产,产品质量存在隐患,或其他违反《兽药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情形,县级以上地方*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提出意见,并向上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上市兽药产品需接受监督检查,若发现违反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提出意见,并向上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兽药生产企业异地新建车间、改变生产场地生产兽药需另行申请兽药产品批准文号。
买卖、出租、出借兽药产品批准文号者,按《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农业部将收回、注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并公告,情形包括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兽药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企业不再具备相应生产条件、兽药生产企业破产、自行更改产品批准文号,或符合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
违反兽药产品批准文号规定,农业部依法撤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并公告。
申请人隐瞒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样品申请兽药产品批准文号,农业部不予受理或不予核发兽药产品批准文号,并给予警告。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兽药产品批准文号。
申请人提供虚假资料、样品或采用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产品批准文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