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设计有抵触申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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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15 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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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6 01:45
在审查外观设计专利的新颖性时,根据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存在以下两个关键考量:
1. 专利申请应当区别于现有设计。这要求专利设计既不能与已知的设计完全相同,也不能与其基本构成相同。判断的基准是对比两项设计是否相同或实质相同。
2. 专利申请不应与已有的抵触申请冲突。所谓抵触申请,是指在专利申请日前,已有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交并公告了与专利申请相同或实质相同的设计。因此,审查时需确保在申请日期后没有其他相同设计的专利被授权。
在实际操作中,新颖性的判断遵循特定的原则:
- 单独对比:分别审视每一项设计,不考虑其所属类别的整体设计趋势。
- 直接观察:直接观察设计元素,不进行推测或假设。
- 仅以产品外观为依据:评价仅基于产品的外观设计,不涉及内部结构或功能。
- 整体观察、综合判断:考虑设计的整体效果,综合各项要素做出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