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15 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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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15 07:06
为了加强辽宁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管理,确保施工企业规费计取行为的规范化,本办法依据建设部与财政部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通知》(建标[2003]206号)以及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结合实际情况制定。
凡在辽宁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的施工企业,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进行核定。
规费是指*和相关部门规定的强制性费用,包括工程排污费、工程定额测定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及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等。
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规费计取标准的管理和核定,而各市造价管理部门则负责资料审核和上报。他们根据国家和省相关部门的规定,确定规费标准的上限,并在考虑施工企业实际支出的基础上,在上限内进行核定。
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被视为不可竞争费用,投标时必须按照核定的费率计算规费。在标底或拦标价编制时,规费按规费标准上限计取。
施工企业需以法人资格每年2月至4月提交规费计取标准申请,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如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审计报告、统计报表及缴费证明等,经市造价管理部门审核后上报省相关部门进行核定。
施工企业在承接工程、投标、签订合同和结算时,需出示并按核定的规费费率计取费用。未取得规费计取标准的企业,工程规费分别按人工费和税费前造价的综合系数计取。
外省进入辽宁省的施工企业同样需要按此办法核定规费计取标准。核定的规费标准是施工图预算、投标报价、合同签订和竣工结算的重要依据,同时,也作为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和招投标管理部门监督和管理的依据。
施工企业应严格遵守经核定的规费计取标准,不得转让、借用或篡改。此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生效。
以下是具体规费标准的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