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14 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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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14 13:45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第五章对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责与权力进行了详细规定。第50条规定,监管部门应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定期的安全监察,特别关注学校、幼儿园及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安全。第51条规定,监管部门根据举报或证据有权调查涉嫌违规行为,包括向相关负责人了解情况,查阅相关资料,对存在严重问题的设备进行查封或扣押。第52条规定,实施许可、核准、登记的部门需严格按条件和安全规范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定者不予许可,并对申请人伪造证书的行为进行处罚。第53条规定,行政审批程序应公开透明,处理决定应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对未依法许可的单位,应依法处理。第54条规定,禁止地方保护和重复许可,确保公平竞争和公正检验检测。第55至57条规定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的资格要求和监察过程的公正执行,包括监察记录和签字确认。第58条规定,监察过程中发现违规行为或事故隐患,监管部门会发出监察指令并要求整改或采取紧急措施。第59条规定,对重大违法、严重隐患的处理需及时报告上级和相关部门,共同采取措施。第60条规定,国务院和省级监管部门需定期公布特种设备的安全和能效状况,包括设备质量、事故情况、能效分析及防范措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