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条例第三章:劳动合同履行和变更中,哪些情况下劳动合同会中止或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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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14 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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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28 03:27
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有明确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劳动合同的履行始于合同约定的起始时间,若实际执行时间与约定不符,以实际执行为准。双方需严格遵守这一约定,确保劳动合同的正常履行。
第二十三条,劳动合同的变更需经双方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确认。若协商未果,除非有特殊法律规定,否则劳动合同将继续按原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单位合并或分立时,劳动合同由新的单位继续履行。在特殊情况下,经双方协商,劳动合同可变更或解除,具体遵循协议约定。
第二十五条,当签订合同的单位与实际使用劳动者单位不一致时,可约定由实际使用方承担部分或全部义务。若实际单位未履行约定,原单位需承担责任。
第二十六条,在合同期限内,如劳动者应征入伍或其他法定义务,或暂时无法履行但有望恢复,劳动合同会暂时中止。中止情形消失后,合同继续履行,除非有特殊法律规定。
第二十七条,即使未订立书面合同,劳动者已履行劳动义务,劳动合同关系依然成立。劳动报酬和条件的确认将根据实际履行情况或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进行。
第二十八条,劳动合同内容如有不符合法定劳动标准的部分,用人单位需按标准履行义务,并对不合规部分进行修改,以确保达到法定劳动标准。
以上条款是确保劳动合同公平、规范执行的重要依据。
扩展资料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是为了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合同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上海市实际情况,制定的条例。于2001年11月15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