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14 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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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5 19:53
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第四章着重于农村和乡镇的管理。县级以上政府需推动生态文明建设,通过多种方式如公益性岗位和村民自治,建立农村容貌环境卫生用工制度,并完善管理制度,实现城乡环境管理的统一。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需引导村民改善乡镇容貌和环境卫生,如制定村规民约,维护整洁环境。
旅游风情乡镇建设则需符合国际旅游岛标准,其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参照城市标准。在乡(镇)政府所在地建成区,禁止擅自改建、扩建建筑,以及在临街区域搭建非规定设施、堆放垃圾杂物等行为,违规者将受到罚款和清理。农村集贸市场管理和经营活动也有明确规范,禁止占用乡镇街道进行非法经营,违者同样会受到罚款。
市、县(区)政府负责加强村镇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农村生活垃圾需经农户分类后由村处理,必要时送至垃圾处理厂进行无害化处理。每个村需配备专职保洁员,负责环境卫生工作。政府还鼓励农村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和环保厕所改造,对养殖场的规定也十分严格,要求污水和废弃物处理符合标准,违者将面临罚款。
《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经2011年9月28日海南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通过,2011年9月28日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4号公布。该《条例》分总则、城市容貌管理、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村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责任区制度和监督检查、附则6章62条,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