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14 1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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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2 15:00
四川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节约用水工作。各相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协同管理本行业的节约用水。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城市供水、节水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工作。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节约用水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制定城市供水专项规划时,应同步制定节约用水规划,并结合节约用水规划制定年度计划。各行业主管部门需制定本行业的节约用水规划和年度计划。城市供水计划和节约用水、建筑中水、污水回用、雨水利用计划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汇总编制和实施。
城市供水实行计划用水和定额用水制度。居民生活用水实施阶梯式计量水价制度。非居民生活用水则实行计划用水和定额管理,以及超计划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制度。具体加价水费标准根据超计划(定额)百分比分段设置。超计划、超定额用水加价水费从税后留利或预算包干经费中支出,不得计入成本或预算。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规定城市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必须强制使用节约用水产品和工程范围。非居民用户增加用水计划需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需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使用节约用水工艺、设备和器具,确保与工程同时设计、施工和使用。
城市供水企业需定期检查维修供水管网,降低漏失率。企业管网漏失率、供水产销差率以及水厂自用水率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超出标准的水量不得计入成本。
《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经2000年9月15日四川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7月27日四川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通过的《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该《条例》分总则、城市供水水源保护和水质管理、城市供水规划和供水工程建设、城市供水设施的管理和保护、城市供水企业的生产和经营、城市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法律责任、附则8章59条,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2000年9月15日四川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通过的《四川省城市供水管理条例》予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