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失业登记证证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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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14 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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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29 20:09
就业失业登记证是中国为规范就业与失业管理,支持劳动者按规定跨地区享受就业扶持*而设立的证件。《就业失业登记证》是记载劳动者就业和失业状况、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等情况的基本载体。它实行全国统一样式、统一编号管理,确保全国范围内的有效性和通用性。劳动者凭此证可跨地区享受国家统一规定的相关就业扶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该证的管理工作,建立专门台账,并利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管理信息系统记录发放管理信息,以及时、准确地进行相关统计工作。
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印制遵循统一规定,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全国统一样式的制定。证书包含封面、封二、16个内页、封三(留白)和封底等部分。其中,封面、封二、内页第1-9页、内页第16页为全国统一内容页,内页第10-13页为“自选页”,内页第14-15页为“自定义页”。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制,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全国统一样式印制本地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此外,各地可根据实际需要决定是否使用“自选页”,并在“自定义页”部分增加记载内容,具体项目和填写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
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范围包括进行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的劳动者,被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的劳动者,以及享受相关就业扶持*的劳动者等。外国人来华就业、台湾、香港和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以及其他法律法规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负责发放管理,并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核发手续。在发放时,应告知劳动者相关就业扶持*和公共就业人才服务项目的内容及申请程序。劳动者在办理领取手续时,需提供真实有效的个人信息和证明材料。
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劳动者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接受服务、办理就业登记与失业登记手续和申请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时,需出示此证。登记失业人员凭证申请享受登记失业人员相关就业扶持*,就业援助对象凭证及其“就业援助卡”中标注的内容申请享受相关就业援助*。符合条件的个体经营人员和用人单位凭《就业失业登记证》申请享受个体经营税收优惠*和企业吸纳税收优惠*。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首次发放时,应在证书上注明证件发放信息、劳动者个人基本信息、就业失业状况信息、享受相关就业扶持*信息等内容。在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就业援助对象认定、享受相关就业扶持*等各类手续时,应在证书上注明本次办理情况。
《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使用遵循实名制,限持证者本人使用,禁止转借、转让、涂改、伪造。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招用时,其证书由用人单位代为保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由劳动者本人保管。劳动者自主创业、灵活就业或失业时,其证书也由劳动者本人保管。当证书相关记录页面记载内容已满时,由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予以换发。《就业失业登记证》遗失或损毁时,由劳动者本人向原发证机构报损,并以适当方式公示,经原发放机构核实后予以补发。发放、换发和补发《就业失业登记证》均不得向劳动者收费。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移居境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死亡,或依据法律法规应当失效的其他情形时,其持有的《就业失业登记证》自动失效,并由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进行注销。
此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有关就业失业登记证明的相关规定内容,如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制定实施细则,本办法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