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联盟网里面密码忘了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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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14 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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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31 05:27
关于统一使用《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做好就业和失业登记工作的通知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各县(市、区)劳动保障局:
根据《广东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粤劳社[2006]125号)精神,结合全省就业失业管理系统使用有关要求,为做好我市就业失业登记和《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统一发放工作,现就有关事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建立城乡一体化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制度的重要性
实施《广东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启用《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以下简称手册),是建立覆盖城乡劳动者的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制度的重要手段,也是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2006]3号和梅州市人民政府[2006]19号文的具体要求。《手册》采用的实名制登记,全省电脑联网动态管理,有利于准确掌握全市劳动力供给情况和用人单位用工情况,规范城乡劳动者就业和失业登记行为,完善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有利于促进我市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良性互动,健全城乡一体化的就业服务运行体系和保障机制,保持城乡就业局势长期稳定,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各县(市、区)劳动保障局、各有关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认真实施,尽快在我市建立起覆盖城乡劳动者就业和失业登记的管理制度。
二、《手册》的发放和使用
(一)《手册》发放使用的时间。从2007年10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统一发放使用《手册》,正式启用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系统。为正确使用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系统,市劳动保障局信息中心将组织一次软件操作业务培训,具体培训时间另行通知。各县(市、区)劳动保障局要积极组织本辖区内负责《手册》发放管理的技术人员和业务人员,学习就业失业管理系统,熟练掌握《手册》的管理和操作。在正式启用就业失业管理系统后,所有操作都在正式环境下进行,就业失业管理子系统正式环境地址为,用户名和密码由市劳动保障局信息中心系统管理员创建后统一下发到各县(市、区)劳动保障局。
(二)《手册》发放的对象
1、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力、有就业需要的本省城镇户籍的劳动者;
2、有转移就业愿望,并进城务工或灵活就业的农村劳动者;
3、在本市流动就业、并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外省户籍的城乡劳动者。
(三)《手册》的发放和编号原则
1、《手册》按省劳动保障厅规定的格式,由市劳动保障局统一印制下发(今后由各县(市、区)自行翻印)。各级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免费发放。
2、《手册》编号格式按《试行办法》第八条的规定进行编制。(编号由18位数字组成,第1至6位行政区划编码为:市直441401;梅江区441402;梅县441421;大埔441422;丰顺441423;五华441424;兴宁441425;平远441426;蕉岭441427)。
三、新旧证、册的衔接工作
从10月1日正式发放使用《手册》后,原《广东省劳动手册》、《外来流动人员就业证》、《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失业证》等停止发放,上述证、册、卡将由《手册》统一代替。本市劳动者原领取的《失业证》、《广东省职工劳动手册》仍继续有效,在劳动者进行《失业证》年审或办理就业失业登记时换发《手册》,换证后上述证件即时失效并由换发机构收回销毁。各部门原记载劳动者劳动就业、职业培训和社会保险等业务的原始资料要妥善建档保存,确保劳动者享受政策待遇有据可查,并与《手册》相衔接。
四、职责分工
(一)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工作。
(二)各级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按现行用工管理权限负责《手册》的核发和就业失业登记具体工作。
1、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负责以下对象的就业失业登记工作并核发《手册》:
(1)在市属用人单位就业的劳动者;
(2)在中央、省属驻梅单位就业的劳动者;
(3)市属用人单位由就业转失业的劳动者;
(4)中央、省属驻梅单位就业转失业的劳动者。
2、各县(市、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负责以下对象的就业失业登记工作并核发《手册》:
(1)在县(市、区)属用人单位就业的劳动者;
(2)县(市、区)属用人单位就业转失业(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3)本辖区内(按就业所在地划分)自主创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本市劳动者;
(4)本辖区内(按就业所在地划分)未就业且有就业意愿的本市城镇新成长劳动力;
(5)本辖区内(按就业所在地划分)有转移就业意愿的本市农村富余劳动力。
(6)本辖区内(按就业所在地划分)2003年12月30前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现在仍未再就业的劳动者。
(三)各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委托(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就业失业登记的具体事务。
(四)《手册》是劳动者在本市范围内就业、失业情况的记录凭证,是失业人员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和失业保险待遇的凭证。
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新增参保人员手续,劳动监察及年检,均需查验新录用人员《手册》中的就业登记情况。
2、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发失业保险金,须查验《手册》,并在“失业保险待遇核定情况”中进行相应记载。
3、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应在办理录用备案登记手续时查验《手册》并进行相应记载。
4、失业保险领取监督机构应在每月办理签名确认手续时查验《手册》并进行相应的记载。
5、劳动合同管理机构办理劳动合同鉴证和终止、解除,须查验《手册》,并进行相应记载。
6、职业介绍机构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培训机构提供职业技能培训,须查验《手册》,并进行相应记载。
(五)《手册》一律实行电脑化管理,不得以手工填写方式发放。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建立健全日常业务管理台帐,认真做好辖区内城镇失业人员就业与再就业以及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等各项统计报表工作。
(六)《手册》采用实名制,限持证者本人使用,不得转借、转让、涂改、伪造,否则视作无效。如有遗失或损毁的,应及时向发证部门报失,并在当地报刊或媒体刊登损失启示后,到原发证部门办理补发手续。
五、就业失业登记管理程序
(一)初次失业登记
有就业意愿的城镇未就业新成长劳动力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应到所属县(市、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或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相关登记,领取《手册》。登记时须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小一寸彩照两张及提供本人户籍所在地居委、街道(镇)劳动保障所的无业证明、经办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就业登记
1、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须查验求职者的《手册》和《再就业优惠证》等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件,凡未持有效证件的,均须到所属劳动保障部门办理。
2、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后,应自劳动者工作之日起30天内,持下列资料到所属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进行录用备案。
(1)劳动者身份证复印件;
(2)《手册》,属初次就业者应先申请办理《手册》;
(3)劳动合同(原件);
(4)属国家规定的职业(技术工种)的,应出示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5)经办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3、用人单位属初次办理用工备案手续的,须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原件、复印件,进行用人单位情况登记。
4、用人单位所办理的用工备案手续到期的,需于30日内到所属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办理续期手续。
5、从事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和灵活就业的劳动者应在就业后30日内到就业所在地县以上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备案手续,并按《试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提供资料。
6、就业服务机构核实用人单位或劳动者提供的登记备案申办资料无误后,应出具办结凭证,并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手册》。
(三)就业转失业登记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应于7日内到所属劳动合同管理机构办理备案手续,并将终止、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的《手册》送交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2、劳动合同管理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开具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在《手册》上填写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情况并委托申办单位或直接交给劳动者本人。
3、用人单位应在1个月内将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人事档案送交劳动保障部门失业人员档案管理机构进行存档。
4、劳动者进行失业登记时,须由本人亲自办理并提交身份证、《手册》及如下材料:
(1)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凭有效的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2)从事个体经营或开办私营企业的停业人员,凭工商行政部门出具的停业证明;
(3)原从事自由职业人员凭社会保险停保凭证;
(4)经办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六、完善《手册》发放与使用管理工作
就业失业管理子系统是与《手册》配套使用的系统,对《手册》的发放和管理起着支撑的作用,各县(市、区)劳动保障局要完善《手册》发放与使用管理工作,在发放《手册》和就业失业登记工作过程中,要加强部门协调,明确职责分工,抓好落实。
七、其它事宜。市局统一印制了《手册》,具体分配如下:兴宁市、五华县各3万本,其它县、区各2万本。请各县(市、区)于9月20日前到市局培训就业科领取。统一申领《手册》的有关表格,由各县(市、区)劳动保障局按省厅印制的表格式样(详见梅市劳社函65号)自行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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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31 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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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31 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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