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制品生产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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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14 1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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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2-02 23:35
我国烟草制品的生产企业包括卷烟厂、雪茄烟厂、烟丝厂和复烤烟厂。烟草制品生产企业的设立、分立、合并及撤销,必须经过*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及国家烟草专卖局批准,其他部门或单位物权进行审批。 我国烟草制品的生产企业包括卷烟厂、雪茄烟厂、烟丝厂和复烤烟厂。烟草制品生产企业的设立、分立、合并及撤销,必须经过*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及国家烟草专卖局批准,其他部门或单位物权进行审批。
第三章 烟草制品的生产
第十二条 开办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必须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其分立、合并、撤销,必须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手续。未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准登记。
第十三条 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为扩大生产能力进行基本建设或者技术改造,必须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卷烟、雪茄烟年度总产量计划由*计划部门下达。烟草制品生产企业的卷烟、雪茄烟年度总产量计划,由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计划部门下达的计划,结合市场销售情况下达,地方*不得向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下达超产任务。烟草制品生产企业根据市场销售情况,需要超过年度总产量计划生产卷烟、雪茄烟,必须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全国烟草总公司根据*计划部门下达的年度总产量计划向省级烟草公司下达分等级、分种类的卷烟产量指标。省级烟草公司根据全国烟草总公司下达的分等级、分种类的卷烟产量指标,结合市场销售情况,向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下达分等级、分种类的卷烟产量指标。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可以根据市场销售情况,在该企业的年度总产量计划的范围内,对分等级、分种类的卷烟产量指标适当调整。
烟草制品的生产总量应当按照当年国家制定的年度产量计划,各个烟叶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执行落实,地方*无权向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下达年度生产总量计划,对于超值生产的企业,应当及时报请国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