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到期是否需要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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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14 1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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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26 06:31
在现实生活中,建筑工程施工一般都有约定的工期,在工期内即应将建筑工程建好,否则可能会承担违约责任。那么建筑工程施工工期到期是否需要延期呢?
网友咨询:
建筑工程施工到期是否需要延期
律师解答:
需要。建筑工程施工工期到期需要延期。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律师补充:
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可以相应顺延:
(一)发包人不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开工条件的。
(二)发包人不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款预付款、进度款,致使工程不能正常进行的。
(三)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的。
(四)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的。
(五)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的。
(六)发生不可抗力。
(七)专用条款中约定或者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十条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第十一条 按照*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