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14 0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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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14 02:14
鼓励措施
第十六条 鼓励对粉煤灰进行以下高附加值和大掺量利用:发展高铝粉煤灰提取氧化铝及相关产品;发展技术成熟的大掺量粉煤灰新型墙体材料;利用粉煤灰作为水泥混合材并在生料中替代粘土进行配料;利用粉煤灰作商品混凝土掺合料等。
第十七条 鼓励产灰单位对粉煤灰进行分选加工,生产的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成品粉煤灰,可以适当收取费用,其收费标准根据加工成本和质量,由产、用灰双方商定。鼓励产灰单位与用灰单位签订长期供应协议。
第十八条 用灰单位可以按照《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和程序申报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符合条件的用灰单位,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相关政策优惠。
第十九条 鼓励在具备条件的建筑、筑路等工程中使用符合国家或行业质量标准的粉煤灰及其制品。
第二十条 对粉煤灰大掺量、高附加值关键共性技术的自主创新研究,相关部门应给予一定支持。对获得国家和地方资金支持的粉煤灰综合利用项目,所在地区科技、投资、环保等部门要对项目进展、资金使用、环境影响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进行资源综合利用效果的后评估。
第二十一条 各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鼓励和扶持措施。
第二十二条 相关部门、各级地方政府对在粉煤灰综合利用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产灰、用灰、运灰、设计、科研和管理等单位及个人按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2013年1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0部门令第19号公布《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该《办法》分总则、综合管理、鼓励措施、法律责任、附则5章28条,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1994年原国家经贸委等6部门联合发布的《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 》(国经贸节〔1994〕14 号)予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