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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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14 0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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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2-04 08:21
青岛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的第三章主要涉及机动车环保分类合格标志的管理以及排气污染的监督和处理。首先,第十七条明确了对于本市登记和外地委托检验的机动车,实行环保分类合格标志制度,根据排气污染标准分为不同的类别,具体规定由市*制定。市*根据空气质量及不同车辆污染程度,可能采取*行驶区域和时间的措施。
第十八条强调了环保分类合格标志的制作和管理,禁止伪造、变造或使用虚假标志,规定合格标志应贴在机动车前挡风玻璃右内侧,便于查验。对于不符合排放标准的在用机动车,将不发放环保分类合格标志,且未达标车辆禁止上路行驶。
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三条则进一步规定了环保部门的监督抽测权力和责任。环保部门有权在车辆停放地进行排气污染抽查,且无须收费。抽测结果需及时告知车主,同时各部门需建立数据共享和监测制度,定期公开监测信息。此外,还设立了投诉举报机制,环保部门承诺在十五日内处理和答复投诉,对举报属实的行为给予举报人奖励。
这一系列规定旨在加强青岛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确保空气质量,保护公众健康,维护城市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