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章法律责任_百度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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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14 0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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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14 00:38
浙江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的第五章主要规定了相关法律责任。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如果法律和法规已有明确的处罚,将按照其规定执行。
对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不当行为,如未按规定进行监督检查、抽查、公布结果、处理投诉举报或进行医疗广告监管等,将受到行政处分,包括对直接负责人员的主管和相关人员的处理。
医疗机构若存在未进行进货查验、验收记录、正确储存养护药品医疗器械、未建立安全使用制度等违规行为,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予以纠正,并可能处以罚款。同样,医疗机构违反药品使用规定、处方管理、价格公示等规定,也将受到卫生行政部门的处罚。
对于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质量问题,如使用不合格产品或瞒报不良反应、安全事故,医疗机构将面临通报批评和罚款,甚至可能承担赔偿责任。医师和医疗机构相关人员的不正当行为,如收受贿赂或隐瞒信息,也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此外,管理办法还特别提及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特殊药品的监管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管理,以及自2007年12月1日起的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