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14 0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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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天前
疑罪从无,实则从无,源于证据不足,行为人或非确实无罪,故基于此,即便因证据不足而宣告无罪,一旦获取确凿证据显示其有罪,仍应受刑法制裁。此原则旨在平衡个*益与社会秩序,实现正义。
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疑罪从无原则中“从无”的相对性。首先,检察机关对疑罪案件的不起诉决定,非终局性。被害人可向上级检察机关申诉请求提起公诉,申诉被采纳,不起诉决定撤销;也可直接向*起诉。*受理后,不起诉决定失效。其次,若在不起诉后发现新证据,可重新起诉。
终审的无罪判决并非绝对,*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解释,对于新事实、证据的出现,重新受理案件。疑罪的相对从无在保障*与维持社会秩序间取得平衡,兼顾社会个体利益与公共利益最大化。这一相对性减轻了司法人员适用疑罪从无原则的顾虑,防止司法实践中可能出现的疑罪从挂现象。相对从无原则是疑罪从无原则的有益补充,体现了其在实践中的逐步完善。
“疑罪”是指司法机关对被告人是否犯罪或罪行轻重难以确证的情况,是司法实践难以避免的常见现象。“疑罪从无”原则是现代刑法“有利被告”思想的体现,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具体内容之一。即:既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又不能证明被告人无罪的情况下,推定被告人无罪。“疑罪从无”的司法原则不仅仅是解决刑事疑案的技术性手段和原则,它的确立在更为广泛的范围内产生更为深远的影响:它折射出我国在法治建设进程中对法律价值的重新协调和平衡。在关注保护社会之外,对公民*的保障和尊重、它是现代刑事司法文明与进步的重要标志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