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14 0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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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14 01:57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2004年8月28日的第十届会议上,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做出了重要修改决定。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两点:
首先,对第十七条第二款进行了调整,原条款规定为:“未经审定通过的林木品种不得作为良种经营和推广。”新的条款强调,即使在生产中确实需要使用未经审定的林木品种,也必须经过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的专业认定,确保其符合标准。
其次,第三十三条条款也进行了修订。原先的规定是关于收购珍贵树木种子和特定限制的林木种子的管理,新的规定要求在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下,不得进行此类收购行为,以保障种子市场的规范和资源的合理利用。
此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立即生效,意味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需要根据此次修改后的决定进行相应的修订和公布,以确保法律法规的最新性和有效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于2004年8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法律由十一章组成,分别是:总则、种质资源保护、品种选育与审定、种子生产、种子经营、种子使用、种子质量、种子进出口和对外合作、种子行政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