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13 2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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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14 00:02
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于2006年4月公布,规定了作为融资买入和融券卖出标的证券的条件。具体条件包括上市时间、流通股本或市值、股东人数以及交易流动性、波动性等。细则要求融资买入标的股票流通股本不少于1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5亿元,而融券卖出标的股票流通股本不少于2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8亿元。同时,股东人数需不少于4000人,过去3个月内日均换手率不低于基准指数日均换手率的20%,日均涨跌幅平均值与基准指数涨跌幅平均值的偏离值不超过4%,波动幅度不超过基准指数波动幅度的5倍。股票发行公司还需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且股票交易未被交易所实行特别处理。
两市已完成股改、股票交易未被特别处理,且流通股本不少于1亿股的股票有近1100只,不少于2亿股的股票有680多只。但考虑股东人数、交易流动性、波动性等因素后,融资融券标的股票的可选范围会进一步缩小。融资融券标的证券不仅限于股票,还包括了证券投资基金、债券及其他证券。
沪深证券交易所将按照“从严到宽、从少到多、逐步扩大”的原则,审核、选取并确定试点初期可作为标的证券的名单,并向市场公布。证券公司可根据自身业务经营情况、市场状况以及客户资信等因素,自行确定标的证券名单,但公布的名单不得超出交易所公布的范围。投资者融资买入、融券卖出的标的证券必须在交易所公布的标的证券范围内,同时也必须在证券公司自行确定的标的证券名单上。
投资者需注意,证券被调出标的证券范围时,在调整实施前未了结的融资融券关系仍然有效。投资者可以选择在到期日了结相关融资融券关系,也可以根据其与证券公司的约定选择提前了结。若标的证券暂停交易且恢复交易日不在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日之后,投资者可以选择延长融资融券关系期限,也可根据其与证券公司的约定选择提前了结。以下为部分前年6000点时的统计股票,现今情况已有所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