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批发企业如何进行商品调价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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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13 1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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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14 20:08
在商业批发企业中,商品调价的处理方式有所不同。首先,对于国家订价商品(如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商品),当价格调整时,按照调价前一天的实际库存数量和新的定价,调整库存账面价值。例如,价格调高时,商品增值部分会计分录为:
借(增):库存商品
贷(增):国家流动资金
相反,价格调低时,商品减值会计分录为:
借(减):国家流动资金
贷(减):库存商品
对于国家订价以外的商品,价格调整应在经营损益中核算,不涉及国家流动资金增减。商品销售时,以新价格记账:
借(增):银行存款(新价格)
贷(增):商品销售收入(新价格)
同时,结转销售成本时,以账面原价抵减库存:
借(增):商品销售成本(账面原价)
贷(减):库存商品(账面原价)
在零售企业中,商品调价的增减值由企业自行承担,调整“库存商品”和“进销差价”账户。例如,调价时商品增值的会计分录为:
借(增):库存商品
贷(增):进销差价
而商品减值时,会减少进销差价:
借(减):进销差价
贷(减):库存商品
当批发价格和零售价格同时调整时,批发价格降低的部分由批发企业承担,零售企业的处理如下:新批发价与原批发价差额记入“应收货款”,新售价与原售价的差额冲减“库存商品”,新差价与原差价之间的差额调整“进销差价”。
调价是一项重要的经济活动,它关乎工农业生产、人民生活以及商品流通和国家财政,必须在稳定物价的前提下,遵循物价管理权限的规定进行,不得擅自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