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四章 馆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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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13 1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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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22 04:18
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中,着重强调了文物收藏单位的职责与管理。首先,第二十三条规定,所有文物收藏单位必须建立并严格执行文物安全责任制度,确保文物安全。对于不具备收藏珍贵文物条件的单位,自治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指定具备条件的单位代为保管一级和二级珍贵文物,代收藏单位与原收藏单位之间的权利与义务需依法约定。
第二十四条规定,自治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不少于三位文物专家对馆藏文物进行鉴定,确保文物的真实性与价值。这体现了对文物保护的严谨态度。
馆藏文物的管理方面,第二十五条规定,博物馆、图书馆等收藏单位需建立详尽的总帐、分类帐、卡片和档案,实施馆藏文物核查制度,并定期进行检查。未经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调取馆藏文物。同时,文物档案需报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确保信息透明度和管理规范。
当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文物库房保管员变动时,第二十六条规定,他们必须按照馆藏文物档案的规定,交接馆藏文物,并经过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确认,以确保交接过程的合法性和文物的安全性。
最后,第二十七条规定,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有责任将其收藏的文物或图片资料对外开放,提供给公众参观。同时,还特别强调了对老年人、残疾人、在校学生和现役军人的优惠待遇,体现了对社会公众的文化权益的尊重和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