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管理条例第五章 罚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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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13 1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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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16 00:51
医疗器械的生产、经营和使用行为受到严格监管,任何违规行为都将面临严厉的处罚。
第三十五条规定,未取得生产证书而生产医疗器械,将被处以违法所得3-5倍罚款,情节严重者将吊销许可证,严重者还将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规定,无许可证生产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的行为同样被严禁,违法所得将被高额罚款,违法者将被勒令停止生产并可能吊销许可证,严重违法者将面临刑事追责。
第三十七条针对生产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将受到警告、停止生产和罚款,违法所得2-5倍罚款,严重者产品生产注册证书将被吊销。
第三十八条规定,未经许可经营医疗器械,将被处罚款,情节严重者将吊销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九条,经营无证书、过期或不合格医疗器械,将被处以罚款,严重者将吊销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条中,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注册证书的行为将被撤销证书并罚款,生产违法产品者将面临高额罚款和吊销注册证书。
第四十一条明确了对医疗器械广告违法行为的工商管理部门处理规定。
医疗机构使用违规医疗器械或从无证企业采购,第四十二条规定了警告、罚款和纪律处分,情节严重者将追究刑事责任。
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或不按规定销毁的行为,第四十三条规定了警告和罚款,情节严重者将对医疗机构和个人实施更严厉的处罚。
临床试验和检测机构的违规行为,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规定了警告、罚款和资格撤销,严重者将追究刑事责任。
最后,第四十六条规定了对医疗器械监管人员的不当行为,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者将追究刑事责任。